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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香港公司的重要控制人登記介紹
注冊香港公司的重要控制人登記介紹
從2018年3月1日起,實施的《2018年公司(修訂)條例》中,有一項重要規定——凡注冊香港公司均需向香港注冊處遞交NR2表格(登記冊及公司紀錄備存地點通知書),并將每間在港公司的SCR【即:重要控制人登記冊】存放在香港地址,且必須指定一名香港“指定代表”作為向執法人員提供資料及相關援助信息的聯絡點。若適用公司沒有履行上述規定, 有關公司及其每名責任人均屬犯罪將面臨罰款。
那么誰有資格當公司的重要控制人呢?
公司的重要控制人包括對該公司有重大控制權的自然人(須登記人士),屬法律實體的公司股東(須登記法律實體)注冊香港公司。
如某人符合一個或以上的下述條件,即對公司有重大控制權:
(1)該人直接或間接持有該公司 25%以上的已發行股份;或如該公司沒有股本,該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分攤該公司 25%以上的資本或分享該公司,25%以上的利潤的權利;
(2)該人直接或間接持有該公司 25%以上的表決權;
(3)該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委任或罷免該公司董事局的過半數董事的權利;
(4)該人有權利或實際上對該公司發揮或行使重大影響力或控制;
(5)該人有權利或實際上對某信托或商號的活動發揮或行使重大影響力或控制,而該信托或商號并不是法人,但該信托的受托人或商號的成員,就該公司而言符合前4個條件中的任何1個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