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虛報注冊資本罪
怎么被罰?
《
刑法
》第一百五十八條 申請公司登記使用虛假證件或者采取其他虛假方式虛報注冊資本,欺騙公司登記部門,取得公司登記,虛報注冊資本金額極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相當嚴重故事情節的,處三年下述
徒刑
或者
拘役
,并處或者單處虛報注冊資本額度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下述拘役。的單位犯前款罪的,對的單位判處拘役,并對其必要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必要責任人員,處三年下述徒刑或者拘役。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的明確規定,虛報注冊資本罪是申請公司登記的一個人或者的單位,使用虛假證件或者采取其他虛假方式,虛報注冊資本,欺騙公司登記部門,取得公司登記,虛報注冊資本金額極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相當嚴重故事情節的行為。虛報注冊資本罪是一種
立案偵查
,而立案偵查是一種要件相當嚴重違反國家所相關經濟發展
規章
的行為。
二、基本權利
《
勞動法
》
第一百九十八條 違反本法明確規定,虛報注冊資本、提交虛假物料或者采取其他虛假方式隱瞞最重要確實取得公司登記的,由公司登記行政機關勒令改正,對虛報注冊資本的公司,處以虛報注冊資本額度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下述的處罰;對提交虛假物料或者采取其他虛假方式隱瞞最重要確實的公司,處以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下述的處罰;違法的,撤銷公司登記或者吊銷
執照
。
《法律解釋》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百五十九條的解釋(2014年4月24日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大會通過)
全國人大常委會討論了勞動法修改后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百五十九條對實行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認繳登記制的公司的適用難題,解釋如下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百五十九條的明確規定,只適用于違法實行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的公司。
中華民族實行的是注冊資本認繳制,無需在注冊公司或者中小企業時立刻交納注冊資本,但也必需按照中小企業另行制訂的相關方案來對注冊資本進行繳納,如果出現注冊資本沒有如期繳納的狀況的, 如何注冊公司流程則需要追究相關董事長的法律責任,具體應當結合實際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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