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做好 外資公司注冊契稅的征管管理工作,避免出現征納對立,2015年9月24日,國家稅務總局個人財產行為稅司針對“購買中產階級(核心成員范圍內包括購房者本人、配偶及未滿父母)唯一一般來說房屋可享受契稅折扣的納稅人,為判斷其家庭、認定婚姻,受理審批繳納的稅務機構要求納稅人提供民政部門開具的(無)婚姻關系紀錄證明了”事宜,就如何認定契稅納稅人婚姻狀況提出具體意見。
相關方針——稅總財行便函[2015]110號 國家稅務總局個人財產行為稅司關于如何認定契稅納稅人婚姻狀況有關難題的看法
相關看法,搜集如下——
一、對申請中產階級唯一一般來說房屋契稅折扣的納稅人,稅務機關在受理納稅人審批繳納時,仍然要求納稅人出具民政部門開具的(無)婚姻關系紀錄證明了。
如果納稅人為兒童,可暫結合戶口簿、結婚(離婚)證等數 外資公司注冊據判斷其婚姻狀況。
難以做出判斷的,可要求其提供保證書,就其審批的婚姻家庭情況的可信度做出承諾。
如果納稅人為成年人,可結合戶口簿等物料認定家庭情況。
二、各大多稅務機關要立即向大多中央政府聽取并大力與當地民政部門溝通,說明婚姻登記數據對稅務機構進行稅賦折扣認定的必要性,并就民政部門向稅務機構提供數據核實、數據共享等事項進行磋商。
各地在執行中遇到的難題,請第一時間向我司反饋。
國家稅務總局個人財產行為稅司
2015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