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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冊開曼公司」稅務總局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柬埔寨王國政府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逃避稅的協定》及議定書生效執行及相關事宜的公告

    商務部

    商務部新聞稿2018年第22號

      《中國政府和柬埔寨王國政府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逃避稅的協定》(下述簡稱《協定》)及議定書于2016年10月13日在瑯勃拉邦月簽署。中柬兩國已完成《協定》及議定書頒布所必需的各自國外立法程序中?!秴f定》及議定書于2018年1月26日頒布,適用于2019年1月1日及之后取得的所得。

      關于議定書第四條所提及的《協定》第二十六條(數據交換)第四款、第五款明確規定,老撾立法仍然與上述明確規定武裝沖突,上述明確規定應構 注冊開曼公司成《協定》第二十六條的樞紐。

      《協定》及議定書文檔已在商務部該網站發布。

      特此新聞稿。

      商務部

    2018年4月27日

      《中國政府和柬埔寨王國政府對所得避免雙重 注冊開曼公司征稅和防止逃避稅的協定》(下述簡稱《協定》)及議定書于2016年10月13日在瑯勃拉邦月簽署,其主要條文如下:

      一、關于增值稅范圍內《協定》及議定書在我國適用于

    ,在老撾適用于包括預提稅、低于稅、股 注冊開曼公司利重新分配附加收益稅、個人財產收益稅在內的收益稅及薪水稅。

      二、關于常設機構工地,建筑物、裝配或安裝工程建設,或者與其有關的歸口娛樂活動,倒數超過9個月的構成常設機構;為勘測或開采天然資源而在締約國另一方操作大型電子設備,在任何12個月中倒數或累計超過90天構成常設機構。

      《協定》第五條第五款明確規定,當一個人(除適用第六款的獨立中間人外),推選締約國一方中小企業在締約國另一方進行娛樂活動,如果該一個人無權以該中小企業的為名在締約國另一方訂立合約并常常行使職權這種職權(除限于第四款明確規定的娛樂活動外),或雖沒有上述職權,但常常在締約國另一方保存貨運或產品,并常常推選該中小企業從該存貨中交付貨運或產品,那么對于該一個人為該中小企業進行的任何娛樂活動,應認為該中小企業在該締約國另一方設有常設機構。

      三、關于航運締約國一方中小企業以船只經營管理國際性交通運輸的業務或以船從事內河運輸從締約國另一方取得的所得,可以在該締約國另一方征稅,但該締約國另一方所征稅額應減為50%.

    注冊開曼公司  四、關于股利締約國一方居民該公司支付的股利,可以按照該國立法征稅。但是,如果股利的受益沒有人是締約國另一方居民,則所征稅款不應超過股利總值的10%.

      五、關于貸款發生于締約國一方而支付給締約國另一方居民的貸款,可以在其發生的締約國一方,按照該國立法征稅。但是,如果貸款的受益沒有人是締約國另一方居民,則所征稅款不應超過貸款總值的10%.發生于締約國一方而支付給締約國另一方中央政府或大多政府、央行或者由締約國另一方中央政府主要擁有的銀行或法定整體的貸款,應在該締約國一方免稅?!爸饕獡碛小币徽Z是指產權超過50%.“由締約國另一方中央政府主要擁有的銀行或法定整體”,在我國是指中國農業銀行、我國農業發展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全省社會福利基金會委員會、我國進口金融機構銀行、我國融資信用該 注冊開曼公司公司、交通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人民銀行和締約國兩國負責人政府隨時可能表示同意的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主要擁有的其他政府機構或法定整體;在老撾是指農村居民持續發展金融機構、老撾再銀行、老撾人壽該公司、橙色的公司或者締約國兩國負責人政府隨時可能表示同意的由柬埔寨政府主要擁有的任何其他政府機構或法定整體。

      六、關于使用權費發生于締約國一方而支付給締約國另一方居民的使用權費,可以在其發生的締約國一方,按照該國立法征稅。但是,如果使用權費的受益沒有人是締約國另一方居民,則所征稅款不應超過使用權費總值的10%.

      七、關于新技術服務費發生于締約國一方而支付給締約國另一方居民的新技術服務費,可以在其發生的締約國一方,按照該國立法征稅。但是,如果新技術服務費的受益沒有人是締約國另一方居民,則所征稅款不應超過新技術服務費總值的10%.“新技術服務費”一語是指因提供管理工作、新技術或服務中心(包括由中小企業或其他工作人員提供的新技術公共服務)而收取的任何酬勞,但不包括《協定》第十五條所適用的勞動酬勞。

      如果支付新技術服務費的人是締約國一方居民,且新技術公共服務在該國履行,則應認為該新技術服務費發生在該國。但是,不論支付新技術服務費的人是否為締約國一方居民,如其在締約國一方設有常設機構或相同軍事基地,據以支付該新技術服務費的責任與該常設機構或相同軍事基地有緊密聯系,且由其負擔該新技術服務費,則該新技術服務費應認為發生于該常設機構或相同軍事基地所在的締約國。

      八、關于常務董事費和高階管理者酬勞締約國一方居民作為締約國另一方居民該公司的監事會核心成員取得的常務董事費和其他類似現金,或作為其高階管理者取得的薪酬、薪水和其他類似酬勞,可以在該締約國另一方征稅。

      九、關于其他所得《協定》第二十二條第三款明確規定,締約國一方居民取得的發生于締約國另一方的所得,如《協定》上述各條未作明確規定的,也可以在該締約國另一方征稅。

      十、關于消除雙重征稅方式《協定》第二十三條第三款是關于饒讓抵免的明確規定?!皯{稅額”應認為包括本應繳納、但依據締約國一方國外立法或法規促進經濟發展的相關折扣而給予的減免稅額。此明確規定自協定頒布月內10月內有效地,但締約國兩國財務負責人政府可磋商延長該限期。

      中柬兩國已完成《協定》及議定書頒布所必需的各自國外立法程序中?!秴f定》及議定書于2018年1月26日頒布,將自2019年1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