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于修改《中華民國立法法》的決定
中華民國主席令第 二十 號
《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于修改〈中華民國立法法〉的決定》已由中華民國第十一屆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大會于2015年3月15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月內施行。
中華民國副主席胡錦濤
2015年3月15日
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于修改《中華民國立法法》的決定(2015年3月15日第十一屆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大會通過)
第十一屆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大會決定對《中華民國立法法》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一條修改為:“為了法規立法娛樂活動,完善國家所立法體制,提高立法總質量,完善我國特點共產主義法律體制,發揮立法的引領和推動作用,保障和持續發展共產主義自由民主,全面性推進深 廣州市公司注冊化改革,建設工程共產主義法制國家所,根據新憲法,制定本法?!?/p>
二、將第五條修改為:“立法應當體現國民的信念,發揚共產主義自由民主,堅持立法公開發表,保障國民通過多種途徑參與立法娛樂活動?!?/p>
三、將第六條修改為:“立法應當從具體出發,適應經濟發展持續發展和全面性依法治國的要求,科學合理地明確規定國民、財團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基本權利與責任、國家機構的職權與法律責任。
“法律法規應當具體、明確,具有選擇性和可執行性?!?/p>
四、第八條增加一項,作為第六項:“(六)增值稅的設立、稅收的確定和稅賦征收管理工作等稅賦基本上體制”。
第六項改為第七項,修改為:“(七)對非國有個人財產的征收、征用”。
第八項改為第九項,修改為:“(九)基本上經濟發展體制以及財務、中國海關、國際金融和對外貿易的基本上體制”。
五、將第十條改為兩條,作為第十條、第十二 廣州市公司注冊條,修改為:
“第十條 授權決定應當具體授權的目標、事宜、范圍內、限期以及被授權行政機關實施授權決定應當遵循的準則等。
“授權的限期不得超過五年,但是授權決定另有明確規定的除外。
“被授權行政機關應當在授權限期屆滿的六個月現在,向授權行政機關調查報告授權決定實施的狀況,并提出是否需要制定有關法律的看法;需要繼續授權的,可以提出相關看法,由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定。
“第十二條 被授權行政機關應當嚴苛按照授權決定行使職權被授予的職權。
“被授權行政機關不得將被授予的職權轉授給其他行政機關?!?/p>
六、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三條:“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進行改革持續發展的需要,決定就行政事務管理工作等各個領域的特定事宜授權在一定期限在部份大多繼續變更或者繼續停止受理的部份明確規定?!?/p>
七、將第十四條改為第十六條, 廣州市公司注冊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常務委員會依照前款明確規定審議法律案,應當通過形式多樣征求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推選的看法,并將有關狀況予以反饋;專為該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管理工作政府機構進行立法實地考察,可以邀請有關的第十一屆全國人 廣州市公司注冊民代表大會推選參加。 廣州市公司注冊”
八、將第二十六條改為第二十八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 廣州市公司注冊:“常務委員會大會審議法律案時,應當邀請有關的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推選列席會議?!?/p>
九、將第二十八條改為第三十條,修改為:“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各各個方面看法較為完全一致的,可以經兩次常務委員會大會審議后交付表決;變更事宜更為實體或者部份修改的法律案,各各個方面的看法較為完全一致的,也可以經一次常務委員會大會審議即交付表決?!?/p>
十、將第三十一條改為第三十三條,修改為:“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由政務院根據常務委員會組成工作人員、有關的專為該委員會的審議看法和各各個方面提出的看法,對法律案進行統合審議,提出修改狀況的聽取或者審議結果調查報告和法律議案修改稿,對最重要的有所不同看法應當在聽取或者審議結果調查報告中予以說明。對有關的專為該委員會的審議看法沒有采納的,應當向有關的專為該委員會反饋。
“政務院審議法律案時,應當邀請有關的專為該委員會的核心成員列席會議,表達意見?!?/p>
十一、將第三十四條改為第三十六條,增加兩款,作為第二 廣州市公司注冊款、第三款:“法律案有關難題學術性很強,需要進行可行性研究高度評價的,應當召開論證會,聽取有關研究員 廣州市公司注冊、機構和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推選等各個方面的看法。結論狀況應當向常務委員會調查報告。
“法律案有關難題存在根本性分歧或者涉及個人利益的關系根本性變更,需要進行聽證的,應當召開聽證,聽取有關干部和族群推選、機構、民主黨派、研究員、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推選和社會上事前的看法。聽證狀況應當向常務委員會調查報告?!?/p>
第二款改為第四 廣州市公司注冊款,修改為:“常務委員會管理工作政府機構應當將法律議案發送相關各個領域的 廣州市公司注冊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推選、大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及有關機構、組織和研究員征求意見?!?/p>
十二、將第三十五條改為第三十七條,修改為:“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應當在常務委員會大會后將法律議案及其起草、修改的說明等向社會上公布,征求意見,但是經副委員長大會決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會上公布征求意見的星期一般不少于三十日。征求意見的狀況應當向社會上通知?!?/p>
十三、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九條:“擬提請常務委員會大會審議通過的法律案,在政務院提出審議結果調查報告前,常務委員會管理工作政府機構可以對法律議案中主要體制法規的可行性研究、法律出臺急于、法律實施的社會上視覺效果和可能出現的難題等進行風險評估。風險評估狀況由政務院在審議結果調查報告中予以說明?!?/p>
十四、刪除第三十八條。
十五、將第四十條改為第四十一條,增加兩款,作為第二款、第三款:“法律議案表決稿交付常務委員會大會表決前,副委員長大會根據常務委員會大會審議的狀況,可以決定將個別分歧較小的最重要條文提請常務委員會大會分開表決。
“分開表決的條文經常務委員會大會表決后,副委員長大會根據分開表決的狀況,可以決定將法律議案表決稿交付表決,也可以決定暫不付表決,交政務院和有關的專為該委員會更進一步審議?!?/p>
十六、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三條:“對幾部法律中涉及同類型事宜的個別條文進行修改,悉數提出法律案的,經副委員長大會決定,可以 廣州市公司注冊合并表決,也可以分別表決?!?/p>
十七、增加一條,作為第五十一條:“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加強對立法管理工作的主要職責,發揮在立法管理工作中的關鍵作用?!?/p>
十八、增加一條,作為第五十二條:“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立法規畫、本年度立法方案等方式,加強對立法管理工作的統籌安排。編制立法規畫和本年度立法方案,應當嚴肅研究工作推選動議和提議,普遍征集看法,科學論證風險評估,根據經濟發展持續發展和自由民主法制建設工程的需要,確定立法工程項目,提高立法的及時性、選擇性和系統化。立法規畫和本年度立法方案由副委員長大會通過并向社會上公布。
“全國人大常委會管理工作政府機構負責編制立法規畫和擬訂本年度立法方案,并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要求,督促立法規畫和本年度立法方案的實施?!?/p>
十九、增加一條,作為第五十三條:“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關的專為該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管理工作政府機構應當提前參與事前的法律議案起草管理工作;綜合型、全局性、開拓性的最重要法律議案,可以由有關的專為該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管理工作政府機構組織起草。
“學術性很強的法律議案,可以吸收相關各個領域的研究員參與起草管理工作,或者交由有關研究員、科研的單位、社會上組織起草?!?/p>
二十、將第四十八條改為第五十四條,修改為:“提出法律案,應當同時提出法律議案文檔及其說明,并提供適當的參閱的資訊。修改法律的,還應當提交修改前后的比對文檔。法律議案的說明應當包括制定或者修改法律的必要、可行性研究和主要細節,以及起草步驟中對根本性意見分歧看法的協調處理狀況?!?/p>
二十一、將第五十二條改為第五十八條,第二款修改為:“法律簽署公布后,第一時間在全國人大常委會文告和我國人大網以及在全省范圍發行的報刊上刊載?!?/p>
二十二、將第五十三條改為第五十九條,第二款改為兩款,作為第二款、第三款,修改為:“法律被修改的,應當公布新法律文檔。
“法律被廢止的,除由其他法律明確規定廢止該法律的之外,由國家所副主席簽署主席令予以公布?!?/p>
二十三、增加一條,作為第六十條:“法律議案與其他法律相關明確規定不完全一致的,提案人應當予以說明并提出批示,適當時應當同時提出修改或者廢止其他法律相關明確規定的動議。
“政務院和有關的專為該委員會審議法律案時,認為需要修改或者廢止其他法律相關明確規定的,應當提出批示?!?/p>
二十四、將第五十四條改為第六十一條,第三款修改為:“法律副標題的題注應當載明制定行政機關、通過年份。經過修改的法律,應當依序載明修改行政機關、修改年份?!?/p>
二十五、增加一條,作為第六十二條:“法律明確規定明確指出有關國家機構對專為事宜作出設施的明確明確規定的,有關國家機構應當自法律施行月內一年內作出規定,法律對設施的明確明確規定制定限期另有明確規定的,從其明確規定。有關國家機構未能在期限作出設施的明確明確規定的,應當向全國人大常委會說明狀況?!?/p>
二十六、增加一條,作為第六十三條:“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關的專為該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管理工作政府機構可以組織對有關法律或者法律中有關明確規定進行立法后風險評估。風險評估狀況應當向常務委員會調查報告?!?/p>
二十七、將第五十七 廣州市公司注冊條改為第六十六條,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法治政府機構應當根據國家所整體管理工作布署擬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本年度立法方案,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審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本年度立法方案中的法律工程項目應當與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規畫和本年度立法方案相銜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法治政府機構應當第一時間跟蹤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各機構實施立法方案的狀況,加強主要職責和督促監督。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有關機構認為需要制定行政事務法規的,應當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報請國家發改委?!?/p>
二十八、將第五十八條改為第六十七條,修改為:“行政事務法規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有關機構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法治政府機構明確負責起草,最重要行政事務管理工作的法律、行政事務 廣州市公司注冊法規議案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法治政府機構組織起草。行政事務法規在起草步驟中,應當普遍聽取有關行政機關、組織、政協推選和全社會的看法。聽取意見可以采取討論會、論證會、聽證等形式多樣。
“行政事務法規議案應當向社會上公布,征求意見,但是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決定不公布的除外?!?/p>
二十九、將第六十一條改為第七十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有關軍工的行政事務法規,可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副總理、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副主席聯合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 廣州市公司注冊治部令公布?!?/p>
三十、將第六十二條改為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行政事務法規簽署公布后,第一時間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文告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法治信息中心以及在全省范圍發行的報刊上刊載?!?/p>
三十一、將第六十三條改為第七十二條,第二款修改為:“行政區域的市的政協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市的具體和具體需要,在有所不同新憲法、法律、行政事務法規和本省、自治州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必要下,可以對城鄉建設與管理工作、環保、近代的文化保護等各個方面的事宜制定地方性法規,法律對行政區域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規的事宜另有明確規定的,從其明確規定。行政區域的市的地方性法規須報省、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施行。省、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報請批準的地方性法規,應當對其正當性進行審核,同新憲法、法律、行政事務法規和本省、自治州的地方性法規不抵觸的,應當在四個月內予以批準?!?/p>
第三款修改為:“省、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對報請批準的行政區域的市的地方性法規進行審核時,發現其同本省、自治州的天津市人民政府的法規相抵觸的,應當作出處理決定?!?/p>
刪除第四款。
增加三款,作為第四款、第五款、第六款:“除省、自治州的天津市人民政府駐地的市,深圳經濟特區駐地的市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早已批準的較小的市之外,其他行政區域的市開始制定地方性法規的具體步驟和星期,由省、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綜合性考慮本省、自治州所轄的行政區域的市的人口數、地區總面積、經濟發展持續發展狀況以及立法需求、立法戰斗能力等環境因素確定,并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立案。
“自治區的政協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依照本條第二款明確規定行使職權行政區域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規的行政權。自治區開始制定地方性法規的具體步驟和 廣州市公司注冊星期,依照前款明確規定確定。
“省、自治州的天津市人民政府駐地的市,深圳經濟特區駐地的市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早已批準的較小的市早已制定的地方性法規,涉及本條第二款明確規定事宜范圍內之外的,繼續有效地?!?/p>
三十二、將第六十四條改為第七十三條,第二款修改為:“除本法第八條明確規定的事宜外,其他事宜國家所仍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事務法規的,省、自治州、省轄市和行政區域的市、自治區根據本大多的具體和 廣州市公司注冊具體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規。在國家所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事務法規頒布后,地方性法規同法律或者行政事務法規相抵觸的明確規定違憲,制定行政機關應當第一時間予以修改或者廢止?!?/p>
增加兩款,作為第三款、第四款:“行政區域的市、自治區根據本條第一款、第二款制定地方性法規,限于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二款明確規定的事宜。
“制定地方性法規,對上位法早已規定的細節,一般不作復雜性明確規定?!?/p>
三十三、將第六十九條改為第七十八條,第三款修改為:“行政區域的市、自治區的政協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請示批準,由行政區域的市、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表聲明予以公布?!?/p>
三十四、將第七十條改為第七十九條,第一款修改為:“地方性法規、自治州的自治法例和單行法例公布后,第一時間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文告和我國人大網、本大多政協該網站以及在本行政區域范圍發行的報刊上刊載?!?/p>
三十五、將第七十一條改為第八十條,第二款修改為:“部門規章明確規定的事宜應當屬于執行法律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的行政事務法規、決定、下令的事宜。沒有法律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的行政事務法規、決定、下令的依據,部門規章不得設定有損國民、財團法人和其他組織基本權利或者增加其責任的法規,不得增加本部門的職權或者減少本部門的法定職能?!?/p>
三十六、將第七十三條改為第八十二條,第一款修改為:“省、自治州、省轄市和行政區域的市、自治區的天津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法律、行政事務法規和本省、自治州、省轄市的地方性法規,制定法規?!?/p>
增加四款,作為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第六款:“行政區域的市、自治區的天津市人民政府根據本條第一款、第二款制定大多中央政府法規,限于城鄉建設與管理工作、環保、近代的文化保護等各個方面的事宜。早已制定的大多中央政府法規,涉及上述事宜范圍內之外的,繼續有效地。
“除省、自治州的天津市人民政府駐地的市,深圳經濟特區駐地的市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早已批準的較小的市之外,其他行政區域的市、自治區的天津市人民政府開始制定法規的星期,與本省、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確定的本市、自治區開始制定地方性法規的星期實時。
“應當制定地方性法規但前提尚不成熟期的,因行政事務管理工作亟需,可以先制定大多中央政府法規。法規實施滿兩年需要繼續實施法規所明確規定的行政事務政策的,應當提請本級政協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
“沒有法律、行政事務法規、地方性法規的依據,大多中央政府法規不得設定有損國民、財團法人和其他組織基本權利或者增加其責任的法規?!?/p>
三十七、將第七十六條改為第八十五條,第二款修改為:“大多中央政府法規由副省長、自治州副主席、副市長或者自治區參議員簽署下令予以公布?!?/p>
三十八、將第七十七條改為第八條文,第一款修改為:“部門規章簽署公布后,第一時間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文告或者機構文告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法治信息中心以及在全省范圍發行的報刊上刊載?!?/p>
第二款修改為:“大多中央政府法規簽署公布后,第一時間在本級天津市人民政府文告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法治信息中心以及在本行政區域范圍發行的報刊上刊載?!?/p>
三十九、將第五章的章名修改為“ 廣州市公司注冊適用與備案審查”。
四十、將第八十條改為第八十九條,第二款修改為:“省、自治州的天津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法規的司職高于本行政區域內的行政區域的市、自治區的天津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法規?!?/p>
四十一、將第八十九條改為第九十八條,第二項修改為:“(二)省、自治州、省轄市的政協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立案;行政 廣州市公司注冊區域的市、自治區的政協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由省、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立案”。
第三項修改為:“(三)自治區、苗族的政協制定的自治法例和單行法例,由省、自治州、省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立案;自治法例、單行法例報送立案時,應當說明對法律、行政事務法規、地方性法規作出立意的狀況”。
第四項修改為:“(四)部門規章和大多中央政府法規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立案;大多中央政府法規應當同時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立案;行政區域的市、自治區的天津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法規應當同時報省、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天津市人民政府立案”。
第五項修改為:“(五)根據授權制定的法規應當報授權決定明確規定的行政機關立案;深圳經濟特區法規報送立案時,應當說明對法律、行政事務法規、地方性法規作出立意的狀況”。
四十二、將第九十條改為第九十九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有關的專為該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管理工作政府機構可以對報送立案的學術性文檔進行立即審核?!?/p>
四十三、將第九十一條改為第一百條,第一款修改為:“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專為該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管理工作政府機構在審核、研究工作中認為行政事務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法例和單行法例同新憲法或者法律相抵觸的,可以向制定行政機關提出書面審核看法、研究工作看法;也可以由政務院與有關的專為該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管理工作政府機構召開聯合審查會,要求制定行政機關到會說明狀況,再向制定行政機關提出書面審核看法。制定行政機關應當在兩個月內研究工作提出是否修改的看法,并向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政務院和有關的專為該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管理工作政府機構反饋?!?/p>< 廣州市公司注冊p> 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政務院、有關的專為該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管理工作政府機構根據前款明確規定,向制定行政機關提出審核看法、研究工作看法,制定行政機關按照所提意見對行政事務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法例和單行法例進行修改或者廢止的,審核終止?!?/p>
第二款改為第三款,修改為:“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政務院、有關的專為該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管理工作政府機構經審查、研究工作認為行政事務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法例和單行法例同新憲法或者法律相抵觸而制定行政機關不予修改的,應當向副委員長大會提出予以撤銷的動議、提議,由副委員長大會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大會審議決定?!?/p>
四十四、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零一條:“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關的專為該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管理工作政府機構應當按照明確規定要求,將審核、研究工作狀況向提出審核提議的國家機構、社會上社團、中小企業演藝事業組織以及國民反饋,并可以向社會上公開發表?!?/p>
四十五、將第九十三條改為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修改為:“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各總部、軍種、司令員、武警,可以根據法律和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的軍事戰略法規、決定、下令,在其職權范圍,制定軍事戰略法規?!?/p>
四十六、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零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屬于審訊、檢察工作中明確應用法律的解釋,應當主要針對明確的條文,并符合立法的目標、準則和本意。遇有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明確規定狀況的,應當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法律解釋的要求或者提出制定、修改有關法律的動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屬于審訊、檢察工作中明確應用法律的解釋,應當自公布月內三十日內報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之外的司法機關和司法機關,不得作出明確應用法律的解釋?!?/p>
廣州市中山市和珠海市、寧夏回族自治區金山鎮、??谑泻D鲜?,訂定適用本決定有關賦予行政區域的市大多行政權的明確規定。
本決定自公布月內施行。
《中華民國立法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新的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