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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加坡注冊公司」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異地預繳增值稅有關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政策問題的通知

    各省市、自治州、省轄市、計劃單列教育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軍區財務局:

    根據全面性推開“營改增”體制改革后增值稅方針變更狀況,現就納稅人異地預繳增值稅涉及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方針執行難題通知如下:

    一、納稅人全國性提供建筑物公共服務、賣出和出租資產的,應在建筑物公共服務取材于、資產所在地預繳增值稅時,以預繳增值稅稅款為計稅依據,并按預繳增值稅所在地的城市維護建設稅適用稅 新加坡注冊公司收和教育費附加征收率就地計算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二、預繳增值稅的納稅人在其政府機構所在地審批

    時,以其具體繳納的增值稅稅款為計稅依據,并按政府機構所在地的城市維護建設稅適用稅收和教育費附加征收率就地計算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三、本通知自2016 年5月1 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