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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莞公司注冊代理」問:房產公司自建部分工程是否交納建筑業營業稅

    【難題】

      房產公司不具備紡織專業知識,但在進行房地產開發時,另行實施了部份建設,比如平坦場館。那么,房產公司需要交納紡織營業稅么?如何計算(是否按成本×[1+成本利潤]÷[1-營業稅率],若是,成本利潤是多少)?納稅責任發生星期是什么時候?

      【解答】

      東莞公司注冊代理 《中華民國營業稅組織法法律法規》(司法部 國家所

    局第52布告)第五條明確規定,納稅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視同發生應稅行為:(一)的單位或者一個人將資產或者農地所有權無償贈送其他的單位或者一個人;(二)的單位或者一個人自己增建(下述簡稱自建)建筑后賣出,其 東莞公司注冊代理所發生的自建行為;(三)司法部、國家所

    局明確規定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條明確規定,納稅人有法例第七條所稱價錢顯著偏低并無強制執行或者本細則第五條所列視同發生應稅行為而無銷售額的,按下列次序確定其銷售額:(一)按納稅人近期時代發生同類型應稅行為的平均價格核準;(二)按其他納稅人近期時代發生同類型應稅行為的平均價格核準;(三)按下列式子核準:銷售額=開業成本或者工程建設成本×(1+成本利潤)÷(1-

    稅收)。

      式子中的成本利潤,由省、自治州、省轄市稅務確定。

      第二十五條明確規定,納稅人發生本細則第五條稱之為自建行為的,其納稅責任發生星期為賣出自建建筑的納稅責任發生星期。

      貴該公司的行為已構成

    組織法法律法規第五條稱之為的自建行為,視同發生應稅行為,按3%稅收繳納紡織營業稅,其銷售額按章程第二十條明確規定確定。根據《中華民國營業稅組織法法律法規》的明確規定,的單位或者一個人自己增建(下述簡稱自建)建筑后賣出,其所發生的自建行為,視同發生應稅行為,則納稅責任發生星期應為賣出自建建筑的納稅責任發生星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