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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代辦公司注冊」個人取得境外母公司股息紅利,國內機構不需代扣個稅?
《國家所
財務
局關于下發<境外所得
個人所得稅
征收管理工作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8〕126號)第三條明確規定:納稅人可能我國境外各項應納稅所得應依照法令和本必要的明確規定繳納
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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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明確規定:下列所得不論支付一處是否在我國境外均為可能我國境外的所得: ,(五)、從我國境外的該公司、中小企業以及其他經濟發 廣州代辦公司注冊展組織或者一個人取得的貸款、股利、儲蓄所得?! ?/p>
第八條明確規定:納稅人受雇于我國境內的該公司、中小企業和其他經濟發展組織以及政府機構并派到境外管理工作,所得由境內派出的單位支付或負擔,境內派出的單位為個人所得稅扣繳義務人稅款由境內派出的單位負責代扣代繳,所得由境外任職、受雇的美方政府機構支付、負擔,可交由其境內派出(融資)政府機構代征稅款?! ?/p>
第九條明確規定:納稅人有下列情況應另行審批繳納:……(二)、取得境外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代征人的(包括扣繳義務人、代征人未按時扣繳或征繳稅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