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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貿易公司注冊資金」會計人員必須要清楚 納稅人的下列行為違反了稅收征管法

    1、納稅人未如期進行納稅申報的責任

    《中華民國稅賦征收管理法》六十二條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限期兼辦納稅申報和報送繳納的資訊的,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限期向

    稅務

    行政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調查報告表和有關的資訊的,由

    稅務

    行政機關勒令期限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下述的罰款;違法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下述的罰款。

    2、納稅人未如期繳納稅款的責任

    《中華民國稅賦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限期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限期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勒令期限繳納外,從滯納稅款月內,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第六十四條 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下述的罰款。

    3、未按時預繳稅率的責任

    稅總關于預繳稅款的續作新聞稿,無一例外的都規定,納稅人應預繳稅款而自應當預繳之月起超過6個月沒有預繳稅款的,或者未按照規定預繳稅款的,由政府機構駐地負責人定額行政機關按照《中華民國稅賦征收管理法》及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六 貿易公 貿易公司注冊資金司注冊資金十八條 納稅人 貿易公司注冊資金、扣繳義務人在規定期限不繳或者少繳應納或者應解繳的稅款,經稅務機關勒令期限繳納,單據仍未繳納的,稅務機關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采取強制政策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外,可以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下述的罰款。

    4、未按 貿易公司注冊資金照規定設、保管帳簿的責任

    《中華民國稅賦征收管理法》六第六十條 由稅務機關勒令期限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下述的罰款;違法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下述的罰款:

    提醒:

    從事制造、經營管理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執照月內15日內設帳簿,包括總帳、明細帳、日記帳及其他輔助性帳簿。

      5、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設備,或者損毀或者私自修改稅控設備的責任

    《中華民國稅賦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條 由稅務機關勒令期限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下述的罰款;違法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下述的罰款。

      6、納稅人不兼辦稅務登記的責任

    《中華民國稅賦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條 由稅務機關勒令期限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下述的罰款;違法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下述的罰款:

    提醒:

    納稅人必需按照規定,在法定的期限兼辦稅務登記、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

      7、未按照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護照的責任

    《中華民國稅賦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條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護照,或者轉借、涂改、損毀、買賣、偽造稅務登記護照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下述的罰款;違法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下述的罰款。

    提醒:

    稅務登記護照只限納稅人本人使用,應當予以妥善保管,并在其開業娛樂活動醒目位置懸掛。納稅人不得為謀取非法個人利益或者不繳、少繳稅款,而轉借、買賣、偽造、涂改、損毀稅務登記護照。同時,納稅人在兼辦繳納事宜時應當按照規定持有、出示稅務登記護照,納稅人還應當按照規定兼辦驗證、換證手續。納稅人未按照規定 貿易公司注冊資金使用稅務登記護照,或者轉借、涂改、損毀、買賣、偽造稅務登記護照的,應當按照本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還要嚴正提醒一下: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條的規定,偽造、假造、買賣稅務登記護照的,構成偽造、假造、買賣國家機構文書、護照、圖章罪。對犯本罪的,處三年下述徒刑、拘役、管控或者剝奪公民權利;違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下述徒刑。

      8、未按照規定將其全部銀行帳號向稅務機關調查報告的責任

    《中華民國稅賦征收管理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從事制造、經營管理的納稅人應當按照主管部門規定,持稅務登記護照,在金融機構或者其他

    國際金融

    政府機構開立基本上利息賬戶和其他利息賬戶,并將其全部賬戶向稅務機關調查報告。

    《中華民國稅賦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條 未按照規定將其全部銀行帳號向稅務機關調查報告的,由稅務機關勒令期限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下述的罰款;違法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下述的罰款:

      9、未按照規定將財政、會計或者財政、會計處理必要和會計核算應用程序報送稅務機關核定的責任

    《中華民國稅賦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條 由稅務機關勒令期限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下述的罰款;違法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下述的罰款:

    根據本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從事制造、經營管理的納稅人的財政、會計或者國際會計處理必要和會計核算應用程序,應當報送稅務機關立案。

      10、納稅人拒絕代扣、代收稅款的責任

    《中華民國稅賦征收管理法》第九十四條 納稅人拒絕代扣、代收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向稅務機關調查報告,由稅務機關必要向納稅人追繳稅款、滯納金;納稅人拒不繳納的,依照

    稅賦征管

    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執行。

      11、納稅人或者其依法人在入境前未按照規定結清應納稅款責任

    中華民國稅賦征收管理法

    》第七十四條 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或者其依法人在入境前未按照規定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或者提供繳納擔保的,稅務機關可以通知入境管理工作行政機關阻止其入境。阻止入境的具體辦法,由商務部報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