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從合伙企業必要分得的應納稅所得額。根據法律法規《司法部 商務部關于下發<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明確規定>的通知》(稅務[2000]91號)明確規定,合伙企業以每一個合伙為繳納義務人;合伙企業每一繳納本年度的收入總值減除生產成本、開銷以及傷亡后的額度,作為投資者一個人的制造經營管理所得,訂定個人所得稅法的“群體工商戶的制造經營管理所得”應稅工程項目,適用5%- 35%的五級限額累進稅率,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法律法規《司法部商務部關于變更群體工商戶發展商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第三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開銷扣除國際標準的通知》(稅務[2011]62號)明確規定,投資者的開銷扣除國際標準為42 000元/年(3 500元/月)。投資者的薪水不得在純利扣除。因此,合伙企業一個人合伙從合伙企業按比率重新分配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經繳納變更及以前年度虧蝕彌補)扣減“投資者 北京代辦注冊公司減除開銷”及“允許扣除的其他費用”后,按5%--35%的稅收,由合伙企業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稅務[2000]91號文檔附加1第十二條明確規定:“投資者興辦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的(包括參與興辦),本年度完結時,應統計從所有企業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額,據此確定適用稅收并計算繳納應納稅款?!崩?,2015年12月31日,合伙企業K向合伙張某按比率重新分配應納稅所得額500 000元,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160 250元,同時張某還有與他人一起經營管理的其他合伙企業,且前夕也有收益分回,張某在合并計算個人所得稅時,對從合伙企業K分回的339 750元(500 000-160 250),應當首先還原成純利的應納稅所得額500 000元,再與從其他合伙企業分得的應納稅所得額合并,計算繳納制造經營管理所得個人所得稅,最終減去在各個合伙企業被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稅收之和。
稅務[2000]91號文檔附加1第二十條明確規定:“投資者應向企業具體經營管理駐地負責人稅務機關審批繳納個人所得稅。投資者從合伙企業取得的制造經營管理所得,由 北京代辦注冊公司合伙企業向企業具體經營管理駐地負責人稅務機關審批繳納投資者應納的個人所得稅,并將個人所得稅報稅抄送投資者。投資者興辦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的,應分別向企業具體經營管理駐地負責人稅務機關預繳稅收。本年度完結后兼辦匯算清繳時,差別有所不同狀況分別處理:(一)投資者興辦的企業全部是個人獨資物理性質的,分別向各企業的具體經營管理駐地負責人稅務機關兼辦本年度納稅申報,并依所有企業的經營管理所得總值確定適用稅收,以本企業的經營管理所得基礎上,計算應繳稅收,兼辦匯算清繳;(二)投資者興辦的企業中含有合伙物理性質的,投資者應向常常居住負責人稅務機關審批繳納,兼辦匯算清繳,但常常居住與其興辦企業的經營管理駐地不完全一致的。應選定其參與興辦的某一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駐地為兼辦本年度匯算清繳駐地,并在5月內不得變更。5年后需要變更的,須由原負責人稅務機關批準。
2. 通過合伙企業間接對內融資取得的股息、儲蓄所得。根據法律法規《商務部關于<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明確規定>執行有效射程的通知》(國稅函[2001]84號)明確規定,合伙企業對內融資分回的貸款或者股息、儲蓄,不并人企業的收入,而應分開作為投資者一個人取得的貸款、股息、儲蓄所得,按“貸款、股息、儲蓄所得”應稅工程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即,一個人合伙通過合伙企業間接對內融資,取得被融資企業貸款、股息、儲蓄所得的,按約定的分配比例確定應分得的投資收益后,不按“制造經營管理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而是按“貸款、股息、儲蓄所得”以20%的稅收分開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對于一個人合伙通過合伙企業間接融資香港交易所或非上市香港市民股票,能否適用法律法規《
司法部 商務部 中國證監會關于香港交易所股息儲蓄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方針有關難題的通知
》(稅務[2015]101號),目前為止無規定。筆者認為,從合伙企業并非獨立的繳納整體這一物理性質而言,一個人通過合伙企業間接融資香港交 北京代辦 北京代辦注冊公司注冊公司易所或非上市香港市民股票,可以享受股息儲蓄差別化
個人所得稅
方針。
3. 通過合伙企業間接對內融資取得的股權轉讓所得。根據稅務[2000]91號文檔明確規定,合伙企業繳納本年度收入總值,是指企業從事制造經營管理以及與制造經營管理有關的娛樂活動所取得的各項收人,包括產品(的產品)銷售額、運營收人、勞動服務收入、工程建設價款收入、個人財產出租或轉讓收入、利息收入、其他業務收入和開業外收入。合伙企業對內融資取得的股權轉讓收入屬于“個人財產轉讓收入”,一個人合伙通過合伙企業間接對內融資取得的股權轉讓所得應并入合伙企業繳納本年度收入總 北京代辦注冊公司值,按比率計算重新分配應納稅所得額后作為“制造經營管理所得”以5% - 35%的稅收計算繳納
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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