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該公司注冊程序
1. 注冊商標預核定申請表;
2. 授權委托書;
3. 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登記申請表(一式兩份復制品);
4. 工程項目申請白皮書(內附提綱參考文獻,需由法定代表人或持有授權委托書的中間人簽字);
5. 企業規章(需由投 分公司注冊流程資商法定代表人或持有授權委托書的中間人簽字);
6. 監事會名單;
7. 法定代表人及監事會核心成員指派書(附法定代表人及監事會核心成員有效地有權的證件或證件復印件);
8. 法定代表人指派書(不設監事會的提交此項, 附法定代表人有效地有權的證件或證件復印件);
9. 投資人的有權開張證明復印件,需附法定代表人證明函(復制品)及其證件復印件; 外方投資人為第三人的需提供證件復印件,臺灣地區外商需提供身份證復印件;
10. 投資人開戶銀行出具的資信證明;
11. 環保部門審批看法 請申請人提前持融資建議書、場館或農地使用證明、授權委托書以及申請表返回環保署申請批 分公司注冊流程復,但本批復不能代替新該公司取得執照后須完成的〈環評風險評估調查報告〉(由新該公司邀請專為的風險評估該公司根據工程項目訂做制定);
12. 企業場館實施證明或廠區租賃合約(需提供出租方所有權證明、執照及法定代表人證件復印件);
13. 涉及照前企業許可證的其它有關文檔護照。
注冊外商該公司程序物料
一、外資投資人專業知識
1、國外該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發展組織或一個人;
2、我國的該公司、企業或其他經濟發展組織。
二、外商該公司審批程序中
(一)審批職權
1、投資總額在1億美元以上或國家所有專項審批明確規定的外商投資工程項目由蘇州市持續發展和進行改革該委員會或蘇州市餐飲委初審后轉報國家所國家發改委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審批。
2、投資總額1億美元下述鼓勵類、允許類及5000萬美元下述限制類的外商投資工程項目由蘇州市餐飲委審批。
3、投資總額在3000萬美元下述(不含限制類)注冊在上海市、外高橋出口加工區、閔行高園區、公交站進口加工區、臺中港舊城的外商投資工程項目,分別由上海市天津市人民政府、外高橋出口加工區派出機構、閔行高園區副組長的辦公室、公交站進口加工區派出機構和臺中港舊城管理工作該委員會審批。
4、投資總額在3000萬美元下述的鼓勵類或投資總額在1000萬美元下述的允許類外商投資工程項目和位于市級市區內,屬于鼓勵類、允許類且投資總額3000萬美元下述的外商投資工程項目,由所在區、縣天津市人民政府審批。
(二)審批程序中
1、投資人根據投資總額和工程項目物理性質向蘇州市餐飲委或各區、縣天津市人民政府、派出機構(下述簡稱審批行 分公司注冊流程政機關)報送有關申請文檔;
2、審批行政機關按照審批職權和外商投資制造業定位進行審批,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認證》;
3、憑審批行政機 分公司注冊流程關設立批復和《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認證》向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機構兼辦注冊登記手續。
< 分公司注冊流程p>三、外商該公司審批文檔
(一)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
1、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申請表;
2、融資各方聯合編制的初步設計調查報告;
3、由融資各方董事長簽署的外商投資企業合約和規章(國有企業只需報送規章);
4、由融資各方指派的外商投資企業副董事長、董事長、常務董事最佳人選名冊及指派書;
5、經代理人和違法認證的投資人證件文檔或注冊登記證明及資信證件、董事長證件(復印件);
6、注冊商標事先核定申請表(復印件);
7、立法文檔送達授權委托書;
8、該公司注冊資金使用許可明或租賃協定、出租方所有權證明;
9、區域規劃機構出具的《工程項目新建議案》和《建設工程公共設施規畫許可》;
10、公示立案聽取表或批準證明;
11、涉及國有企業的工程項目需提交國有企業風險評估、立案文檔;
12、進口設備表格;
13、非法定代表者簽署文檔的,應出具法定代表交由訂約;
14、審批行政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文檔。 分公司注冊流程
(二)外商投資企業合約應當包括下列主要細節:
(1)融資各方的命名、注冊國家所、法定位址和法定代表人的人名、職位、居留權;
(2)外商投資注冊商標、總值、注冊資金,融資各方的出資額、籌資比率、籌資方法、籌資的繳付限期以及出資額欠繳處罰、股權轉讓的明確規定;
(4)融資各方利潤分配和虧蝕分擔比率;
(5)外 分公司注冊流程商投資企業監事會的組成、常務董事資格的重新分配以及董事長、總經理及其他高階管理者的職能、職權和聘用必要;
(6)采用的主要制造電子設備、制造新技術及其可能;
(7)原料購買和產品方法;
(8)財政、會計、審計的處理準則;
(9)有關勞動者管理工作、薪水、社會福利、勞動保險等事宜的明確規定;
(10)外商投資企業的限期、解散及清算程序中;
(11)違反合約的法律責任;
(12)解決融資各方兩者之間爭論的方法和程序中;
(13)合同文本采用的書寫和合約頒布的前提。
(三)外商投資企業規章應當包括下列主要細節:
(1)外商投資注冊商標及法定位址;
(2)外商投資企業的主旨、
業務范圍
和限期;
(3)融資各方的命名、注冊國家所、法定位址、法定代表人的人名、職位、居留權;
(4)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資總額、注冊資金,融資各方的出資額、籌資比率、股權轉讓的明確規定,利潤分配和虧蝕分擔的比率;
(5)監事會的組成、行政權和議事,常務董事的會期,副董事長、董事長的職能;
(6)政府機構的設,幫辦比賽規則,董事長、總經理及其他高階管理者的職能和任免方式;
(7)財政、會計、審計體制的準則;
(8)設立工會組織;
(9)解散和清算;
(10)規章修改的程序中。
四、外商該公司審批準則
1、申請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必需符合《外商投資制造業監督索引》;
2、在外商投資企業的注冊資金中,國外投資人的融資比率一般不低于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