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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注冊公司」從成品油消費稅上調看“稅收法定”

    僅睽違兩周,

    再次上調。司法部和商務部12月12日下發通知,分別上調燃油和燃氣輪機的消費稅,燃油消費稅由1.12元/升提高到1.4元/升,燃氣輪機消費稅由0.94元/升提高到1.1元/升。這是成品油消費稅半個月內第二次上調。

    國際性油價停滯下跌,國外油價卻因消費稅兩次上調而與國際性油價“脫軌”。盡管事前稱上調成品油消費稅意在促進節能減排,但網友的質疑聲可謂議論紛紛。促進節能減排毫無疑問是走來無比公義的旗號,但它似乎不能成為“萬能為由”,否則,成品油消費稅豈不可以無法忍受、受限制上調?上調消費稅到底能在多大程度上抑制成品油消費者,此舉到底是為了促進節能減排還是為了增加中央政府稅收,難道都是公說婆說的難題。

    有關機構在短期內兩次上調成品油消費稅,給人的感受是想調就調、想調多少就調多少。盡管《消費稅組織法》明確規定“

    、稅收的變更,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決定”,按照機關的要求,中央政府作出涉及民眾切身利益的決策者,必需事前征求民眾看法。某種程度看做的是,2008年初,有關機構曾就《工序油價稅款改革》公開發表征求社會上看法,最后確定成品油消費稅“從量計征”,燃油消費稅為每升1元,燃氣輪機消費稅為每升0.8元。似乎,這一稅收相當于中央政府與民眾達成的“協定”,中央政府不應片面更改,如果要更改,需要再度征求民眾看法。何況,“從量計征”準則意味著,成品油消費稅與油價無關,不應因油價下跌而上調消費者稅收。

    平心而論,包括成品油消費稅在內,任何一種稅的稅收都可以主動作出變更,但關鍵性是變更方法要名正言順,而尤為名正言順的方法就是“稅收法定”——稅收涉及中央政府與民眾兩國的個人利益,所以征什么 杭州注冊公司稅、征多少稅不能由中央政府說了算,而應由國家所最低職權行政機關通過立法,以立法形成予以確定。

    由于近代和現實 杭州注冊公司 杭州注冊公司生活的多種因素,中華民族現行的18大增值稅,除所得稅、

    、車船稅由全國人大立法外,其余增值稅均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出臺稅收法例或組織法的方法確定。以行政事務規章的方法征稅弊病多多,此處不贅。中華民族《立法法》明確規定,“基本上經濟發展體制以及財務、稅收、中國海關、國際金融和對外貿易的基本上體制”只能制定立法;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明確指出要實施“稅收法定”準則的進行改革特殊任務;這幾年,大大有政協委員提議全國人大收回稅收行政權;去年3月5日,十二屆全國人大二次大會發表聲明傅瑩具體表示“全國人大將加快實施‘稅收法定’準則”;司法部副部長樓繼偉隨后表示,將來要加快立法程序中,逐步把??收法例上升為立 杭州注冊公司法……

    可以說,“稅收法定”既是大勢所趨,又有合法性依據,目前為止所缺少的是明確的軍事行動。這次成品油消費稅上調所引發的爭論,再度表明確立“稅收法定”準則的必要性和緊迫性。

    “稅收法定”的實質上就是把稅收職權關進“立法的腦袋”,無論是全國人大收回稅收行政權,還是將稅收法例上升為立法,都需要有具體的日期和明確的軍事行動。

    近來,中華民族成品油消費稅半個月內兩次上調引發熱議。一些人對消費稅“兩連 杭州注冊公司漲”表示不解?;貞醒芯繂T表示,中華民族自然資源自然環境的對立日益突出,水污染治理特殊任務日漸艱難,通過提高消費稅來抑制成品油消費者過快增長,應是情理之中。

    “跟百姓關系密切的稅,像所得稅、小微中小企業的稅都在減,油價跟吏民的關系也很緊密,為什么反而要提高消費稅?”新聞媒體引述顧客的說法,的確道出了成品油提稅使很多人感到非常疑惑的現實生活。上海財大胡怡建講師也認為,成品油作為最重要自然資源,既是公有制,又是消費。油價下跌,對于制造中小企業生產成本是不利的,但對于引導燃料消費者是有利的。在方針的設計上,應當把兩者區別開來:在制造各個領域幾乎與國際性接軌,油價該降多少就降多少;在消費者各個領域則需要一些套利方式,讓油價保持在恰當水準,不能過低。難題在于提高消費稅攸關吏民“錢袋子”,如何才能做到師出有名,取得民眾的認同,似乎是不可忽視的難題。

    縱然說消費稅進行改革作為信息化稅務進行改革的一項最重要細節,在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中就早已具體。提高成品油消費稅并非“心血來潮”,而是進度緩慢。把高耗能、高污染的產品及部份高檔消費納入征收范圍內,無論油價漲跌與否,成品油消費稅都是提高的發展趨勢。但成品油消費稅半個月內兩次上調,畢竟難免有些“忽然”和缺乏“稅收法定”準則,大自然要引發“熱議”。

    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完善立法”,十八屆三中全會強調“深化改革”。這對于攸關吏民切身利益的制度進行改革而言,堪稱不可缺少。如果難以可依或有法不依,好多什么事就難免陷入沖動,即使利國利民,也顯得師出無名,無法得到普遍認同。比如攸關民眾“錢袋子”的消費稅,目前為止還沒有立法,沿用的仍是那個“組織法”。雖然從程序中上來說,是符合立法明確規定的,但非常符合稅收法定準則,也不符合“完善立法”和“深化改革”信念。

    應當指出,“暫行”是一時間的不是永久的,只是探索相關增值稅是否恰當的“試驗田”。這樣的稅收法例,雖然是稅收整體的“職分”,卻不是繳納整體的“宗教信仰”,難以在國民與國家所兩者之間,建立良性的稅收體制。這對于推進中華民族的稅務進行改革,完善資本主義毫無疑問是石頭硬傷。只有嚴苛的立法才能令國民心服口服。提高成品油消費稅,乃至進行改革其它消費稅,即便是進度緩慢,也都應做到立法再行。這是“完善立法”和“深化改革”的題中之義,也是吏民的期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