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某某于2003年6月,應天津置新兆業網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管洪某的請求,介紹被告崔某為該該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一月19日,崔某借助其所在的上海迎新影計算機系統零件經營部與上海廣深美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上海樂武威旭計算機技術股份有限公司有的業務來往的便捷前提,讓上海廣深美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上海樂武威旭計算機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為與自己沒有購銷的關系的天津置新兆業網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4張,價稅總計港幣30萬元,其中稅款計港幣43589.73元,已全部抵扣稅款。后崔某將此4張增值稅專用發票交給羅某某轉交給洪某,洪某付給羅某某港幣1.5萬元,羅某某付給崔某港幣9000元。2004年8月10曰,蘇州市青浦區國家所
財務
局對天津置新兆業網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出
違法行為
決定,認定上述4張增值稅專用發票為欺詐抵扣發票,后天津置新兆業網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補繳了抵扣稅款。
法令研究員
認為海淀區北京市最高人民法院認定被告羅某某、崔某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是準確的,此案是一個類似于的為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刑事案件。
注冊臺灣公司 第一,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特征
《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第205條明確規定的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騙取
出口退稅
、抵扣稅款發票罪,是指違反國家所發票管理工作明確規定,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因素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能夠用于
騙取出口退稅
、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行為。
本罪的整體是一般整體,的單位和一個人均可成為本罪的整體。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在客觀各個方面必需出于蓄意,即要件必需明知自 己虛開的是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明知這 注冊臺灣公司種虛開可能導致國家所稅款的減少、流失而蓄意虛開,以達到抵扣稅款、騙取出口退稅 款或者獲取其他非法個人利益的目標。在實踐中,為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的單位和一個人,一般都以收取高額的利息為目 的;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因素自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的單位和一個人都是以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為目標;介紹他人虛 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和一個人,一般都是以收取高額的中介費、信息費為目標。本案被告羅某某、崔某客觀上具有為他人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蓄意,而且當場也收取了高額的好處費。
本罪侵犯的表象是簡單表象。由于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在一定前提下具有抵扣稅款或者退稅的作用,因此,本罪既侵犯了國家所對 這些發票的管控體制,也侵犯了國家所的稅制。本案中被告羅某某、崔某在沒有貨運購銷的只能,為天津置新兆業網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 造成了國家所4萬余元稅款的流失,其行為不僅侵犯了國家所對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管控體制,也侵犯了國家所的稅制。
本罪在主觀各個方面表現為實施了違反國家所發票管理模式,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能夠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行為。
此外,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的"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發票〃,既包括在知道發票上虛開,也包括在偽造的發票上虛開。如果要件既偽造增值稅專用發票,又借助一部分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虛開,則同時觸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和偽造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應當故意殺人罪。
第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的認定
?。ㄒ唬┳锱c非罪的界線
刑事訴訟法第205條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在犯罪構成金額上沒 注冊臺灣公司有規定,體現了對這種犯罪行為依法懲處的法律信念。不過由于“虛開〃行為的損害狀況差異相當大,在實踐中并非任何“虛開"行 為都必需有罪 注冊臺灣公司,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金額較大、危害不大的,可以不作為犯罪行為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全 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轉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行為的決定〉的若干難題的解釋》中明確規定:虛開稅款金額在1人均或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致使國家所稅款被騙取5000元以上的,應當有罪處罰。在沒有新無權解釋以前,這一解釋中明確規定的金額國際標準可作為差別本罪與非罪的基本上依據。
?。ǘ┍咀锱c其他罪的界線
本罪中,要件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最后目標,是借助虛開的發票騙取出口退稅或者抵扣稅款。因此,凡是借助虛 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騙取國家所出口退稅或抵扣稅款的,應按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或者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 票罪處死刑。
在實踐中,有些要件雖然實施了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能夠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的其他發票的方式,但不是為了
偷稅
或
騙稅
的目標,而是為了達到其他非 法或犯罪行為目標,把虛開發票作為犯其他罪的一個方式、方式。對于這種虛開發票的行為,由于要件客觀上不具有偷稅騙稅目標,主觀上其行為必要損害的不是國家所
稅賦征管
體制,因此,不應按本罪有罪處罰,而應按其目標行為構成 注冊臺灣公司的其他犯罪行為處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