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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限公司注冊」營改增后建筑工程新老項目如何判別?

    營改增后建筑工程新老項目如何判別?

            在即將實施營改增前夕,建筑零售業納稅很多難題需要解決,比如新老項目的區別。

            根據《司法部、商務部關于全面性推開增值稅改征稅率體制改革的通知》(

    稅務﹝2016﹞36號

    ,下述簡稱“36號文檔”)附加2《

    增值稅改征稅率體制改革有關事宜的明確規定

    》:“一般納稅為建筑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陋計稅方式計稅”。適用簡陋計稅方式的建筑服務可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開銷扣除支付的外包款后的額度為營業額。對于建筑零售業納稅而言,如果外包項目較少,而又無法從外包方取得稅率專用發票,則采用利息征稅方法對中小企業不利。因此如何判斷一項建筑工程是否屬于老項目值得尤其關注。

      

            根據36號文檔附加2的明確規定,建筑工程老項目包括兩種:一是《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注明的合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月底的建筑建設項目;二是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月底的建筑建設項目。對于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項目,只要看其注明的合約開工日期才可判定;但是對于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項目,需要結合實際狀況判斷。

      

    一、如何判斷長年延續的老合約項下的建筑項目是否屬于建筑工程老項目?

            例如, 有限公司注冊A中小企業提供掘進工程建設服務時,與乙方簽訂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月底,但其中除了標的項目,還約定標的項目完成后,兩國可以解約由A中小企業繼續提供掘進工程建設服務,如果掘進工程建設仍然延續,標的項目之外的建筑服務能否定性成為“建筑服務老項目”發生的服務?

      

          筆者認為,合約約定的開工日期對準的是標的項目,而標的項目完成后繼續開展的建筑服務,其開工日期不能認為是合約起初約定的年份,如果繼續開展的建筑服務是2016年5月1其后開工的,則這部分服務不屬于為“建筑服務老項目”發生的服務,不適用簡陋征收。

      

    二、既無《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又未簽訂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或者《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均為注明開工日期 有限公司注冊的建筑建設項目是否可以認定為“建筑服務老項目”?

      

    筆者認為,這類建筑建設項目是否屬于“建筑服務老項目”,需要提供建筑服務的中小企業舉證證明了。如果中小企業可以提出門票證明了等確實證明了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以前,則

    財務

    行政機關可以承認標的項目屬于“建筑服務老項目”;如果中小企業不能提供有關開工日期的證明了,或者

    財務

    行政機關有確實證明了開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以后,中小企業提供的建筑服務就不能適用“建筑服務老項目”的簡陋征收方法。

    所寫:史天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