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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理注冊上海公司」問:跨區經營建筑企業所得稅征管有新規

    國家所

    局《關于建筑物企業所得稅征管有關難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39號)中規定,對跨地區(指副省級、自治州、省轄市和計劃單列)經營管理建筑物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工作難題進行了具體:

      1、實行總、分政府機構制度的跨地區經營管理建筑物企業應強制執行國稅發[2008]28號文檔規定,按照“統合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統計清算、財務調庫”的必要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2、建筑物企業跨地區設立的不符合二級分公司前提的工程項目經理部(包括與工程項目經理部物理性質完全相同的工程建設司令部、合約段等),應統計到總政 代理注冊上海公司府機構或二級分公司統合計算,按照國稅發[2008]28號文檔規定的必要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3、各地

    行政機關另行制定的與國稅函[2010]39號相抵觸的征管文檔,不準停止執行并予以糾正;對按照規定不應就地預繳而征收了

    的,要第一時間將稅收返還給企業。未按國稅函[2010]39號要求進行糾正的,稅務總局將按照執法聯產承包的有關規定責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