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增建房屋的繳納星期
按照明確規定,企業增建的房屋,凡是企業原為的,自建成之日的次月起征收房產稅;交由工程企業建設工程的,從兼辦驗收手續之日的次月起征收房產稅。企業在兼辦驗收手續前早已使用或者出租的、出借的增建房屋,應按時征收房產稅。
2 鄭州注冊公司、融資聯營房產的計稅方式
按照明確規定,對于企業融資聯營的房產,應當根據融資聯營的具體確定房產稅的計稅方式。對于以房產融資聯營,投資人參與融資收益分紅,共擔風險的,以房產余值作為計稅依據計征房產稅;對于以房產融資,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擔風險,實質上是以聯營為名收取地價的,應按時由出租方按地價收入計征房產稅。
3、融資租賃房屋的計稅方式
按照明確規定,對于融資租賃房屋,由于租賃費中包含了房屋的價款、利息和投資貸款等,與一般房屋租賃的地價的意義有所不同,且租賃期滿后,當承租方支付最終一筆租賃費后,房屋的所有權要轉移到承租方,實質上這是一種容許的現金購買人民幣的方式,所以在對融資租賃房屋計征房產稅時,應以房產余值計算征收。
4、無租使用房產的納稅難題
按照明確規定,企業無租使用房產管理工作機構、免稅的單位及繳納的單位的房產,應由使用人代為繳納房產稅。
5、國營企業制造業企業清產核資房產稅征收難題
按照司法部、國家所
局的有關 鄭州注冊公司明確規定,對于國營企業制造業企業進行清產核資步驟中房屋商業價值重估后的新增商業價值,應按照有關明確規定征收
。比如,某國營企業制造業企業進行公私合營改造,對人民幣進行商業價值重估,某一房產原值1000萬元,經重估后商業價值為2000萬元,企業早已對人民幣帳戶的資訊按時進行變更,則在計征
時應按2000萬元計征房產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