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家批量生產中小企業2008年8月1日取得增值稅一般納稅名額,9月底通過出口認定,一月開始經營管理出口。去年3月26日該公司以一般商業貿易方法出口一批服飾的產品,因國外顧客因素,仍然到7月2日仍難以收匯核銷,負責人
行政機關要求該該公司在7月底的申報期作內銷處理。該該公司不知如何繳納增值稅。
由于該該公司出口的業務未滿兩年,收匯核銷應在180月內兼辦。而該該公司到7月底仍未能兼辦收匯核銷,根據出口退稅有關限期明確規定,已不能兼辦退稅申報。應根據《國家所
局關于出口貨物退(免)稅若干難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02號)第一條第二款明確規定:“出口中小企業未在明確規定期限申報退(免 長沙注冊公司)稅的貨物”應等同內銷貨物計提銷項稅額或征收
。一般納稅以一般商業貿易方法出口貨物計算銷項稅額式子:
銷項稅額=出口貨物涌浪價錢×外匯儲備港幣牌價÷(1 法定
< 長沙注冊公司p>稅收)×法定增值稅稅收同時,根據《商務部關于外貿企業出口等同內銷貨物進項稅額抵扣有關難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265號)第二條“外貿企業出口貨物,凡未在明確規定期限申報退(免)稅或雖已申報退(免)稅但未在明確規定限期外向稅務機關補齊有關匯票,以及未在明確規定期限申報開具《全權出口貨物證明了》的,自明確規定限期截止之日的當天起30月內,由外貿企業根據應征稅貨物相應的未辦理過退稅或抵扣的進項增值稅專用發票狀況,填寫開具進項單據明細表(包括進項增值稅專用發票字符、電話號碼、開具年份、額度、稅款等),向負責人退稅的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貿企業出口等同內銷征稅貨物進項稅額抵扣證明了》”,用以抵扣進項稅額。該該公司再根據計算出的銷項稅額和進項稅額確定應繳增值稅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