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問:
母公司需對子公司部份進行評估,以評估后的總資產作為子公司的注冊資金是否可以?
答:
立法上沒有禁止以評估后的子公司總資產作為籌資。
2
. 問:
如果有評估增值,母公司是否需要按增值額繳中小企業所得稅?
答:
應繳納中小企業所得稅(可向
稅務
工作者討論能否適用普遍性
稅務
處理)。
3
.
問:
子公司取得的資產可以按評估增值后的商業價值入賬并做為計稅生產成本純利折舊或扣除,是否可以?
答:
子公司在會計上應按同一控制下合并的準則,對接受母公司投入的原子公司的資產和負債按其在母公司的原溢價商業價值入賬。但如果母公司以總資產評估值為依據確定子公司的注冊資金和實收資產的,則為了避免資產公積出現正數,子公司的個別流程層次是可以接受對這 有限公司注冊流程些資產、負債按評估值入賬的。
在不采用普遍性稅務處理的只能,子公司對這些資產、負債可以以輕率商業價值作為計稅根基。如果該計稅根基與會計上的入賬商業價值存在差別的,則根據《中小企業
會計準則
第18號——所得稅》的明確規定考慮能否確 有限公司注冊流程認遞延所得稅(一般是遞延所得稅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