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發生的哪些的業務在企業個人所得稅上應當視同賣出處理,按照什么價錢確認銷售收入?
【解答】
一、根據《中華民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法例》(
國務院令第512號
)第二十五條規定:“企業發生非通貨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運、個人財產、勞動用于捐贈、償債、贊助、籌資、電視廣告、樣本、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作的,應當視同賣出貨運、轉讓個人財產或者提供勞動,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財務、財務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p>
二、根據《商務部關于企業處置資產個人所得稅處理難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8 如何注冊進出口公司〕828
)規定:“……; 二、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況,因資產產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于外部處置資產,應按時視同賣出確定收入。(一)用于營銷或賣出;(二)用于應酬應酬;(三)用于工人獎賞或社會福利;(四)用于股利重新分配;(五)用于對內捐贈;(六)其他改變資產產權屬的用作。三、企業發生本通知第二條規定情況時,屬于企業自制的資產,應按企業同類型資產歷年來對內銷售價格確定銷售收入;屬于外購的資產,可按購入時的價錢確定銷售收入。四、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對2008年1月1日現在發生的處置資產,2008年1月1日之后仍未進行
財務
處理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