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如果營改增之后,兼 代理注冊香港公司營有所不同增值稅稅率的增值稅公共服務,所相同的進項稅是否可以混抵?還是必需分別抵扣?
答:法律法規《司法部、商務部關于全面性推開增值稅改征增值稅體制改革的通知》(
稅務〔2016〕36號
)附加1:《
增值稅改征增值稅體制改革全面實施
》第二十一條明確規定,一般計稅方式的應納稅額,是指當期銷項稅額抵扣當期進項稅額后的額度。應納稅額比值:
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
第二十二條明確規定,銷項稅額,是指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按照營業額和
增值稅
稅率計算并收取的
增值稅
額。銷項稅額比值:
銷項稅額=營業額×稅率
代理注冊香港公司 第二十四條明確規定,進項稅額,是指納稅人購進貨運、原料修理修配勞動、公共服務、資產或者資產,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額。
第三十九條明確規定,納稅人兼營賣出貨運、勞動、公共服務、資產或者資產,適用有所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應當分別審計適用有所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營業額;未分別審計的,從高適用稅率。
相符合明確規定,增值稅抵扣基本原理是每月計算出各類賣出總的應納銷項稅額,再計算本月累計各項可抵扣的進項稅額,兩者之差為本月應納稅額。而且法令只對納稅人適用有所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應當分別審計作出規定,非常要求進項稅分別抵扣。因此,不用區別稅率是否完全相同,可以合并一同進行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