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大會對企業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進行組審議,與會工作人員表示:企業所得稅法的修改,既實現與慈善法相關明確規定有效地銜接,也體現了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強調的稅收法定準則,據了解這是現行企業所得稅法自2008年施行以來的首次修改。
現行企業所得稅 長沙注冊公司法第九條明確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本年度利潤總額12%之內部份,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修正案草案則具體超過本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份,準予結轉之后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鄧力平常務委員說:對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進行修改,雖然只有一段話但表明制度設與方針應用具有反感的調節和定位職責,"對企業公益性捐贈支出的遞延扣除既具有極強的社會上現象,同時在現階段經濟發展只能有減 長沙注冊公司稅降負作用,給予企業適當
稅收籌備
內部空間恰逢其時。"
廖曉軍常務委員說:中華民族現行企業所得稅法將公益性捐贈純利扣除比率明確規定為不超過企業利潤總額的12%,這個比率還是較為高的,修正案草案有關結轉三年明確規定也是適合的,體現制定慈善法步驟中各各個方面的一致意見,有利于企業根據自身經營管理狀況進行慈善捐贈并違法獲得純利扣除。
龐麗娟常務委員認為:草案有大力的社會上商業價值定位作用有利于更進一步實施稅收法定準則有利于和慈善法銜接,有利于更進一步鼓勵和促進企業捐贈和慈善素質,更佳地抽調相關各個方面的意志更佳地促進社會上演藝事業的持續發展。
李連寧常務委員提議:慈善法通過后不到一年就出臺了
稅收折扣
的設施立法的修正案,這個做法值得肯定,涌現出立法兩者之間銜接設施第一時間修改完善相關立法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