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民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法例》(國令第707號)第六條、第十四條相關規定:
偶然所得,是指個人得獎、抽獎、中彩以及其他偶然物理性質的所得。
偶然所得,以每次取得該項收入為一次。
那么,公共政策中哪些情況屬于偶然所得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呢?譽勝小編為此進行了歸納梳理,統計如下:< 公司注冊資金/p>
情況一
根據《司法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小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難題的通知》(稅務〔2011〕50號)第二條規定:
中小企業對累積消費者達到一定金額的客戶,給予額外獎品良機,個人的獲獎所得,按照“偶然所得”工程項目,額度適用20%的稅收繳納個人所得稅。
情況二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有獎存款抽獎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難題的批復》(國稅函發〔1995〕98號)文檔規定:
個人參加有獎存款取得的各種方式的抽獎所得,屬于前景性的所得,應按照個人所得稅法中“偶然所得”應稅工程 公司注冊資金項目的規定征收個人所得稅。雖然這種抽獎所得具有金融機構存款貸款二次重新分配的特征,但對抽獎個人而言,已不屬于按照國家所規定匯率國際標準取得的利息貸款所得物理性質。支付該項所得的各級金融機構機構是法令規定的代扣代繳義務人,在其向個人支付有獎存款抽獎所得時應按照“偶然所得”應稅工程項目扣繳個人所得稅稅收。
情況三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在國外取得博彩業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難題的批復》(國稅函發[1995]663號)文檔規定:
根據《中華民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法例》的規定,中彩所得屬于“偶然所得”應稅工程項目,適用比率稅收20%。
公司注冊資金情況四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取得的獎品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難題的批復》(國稅函〔1998〕293號)文檔規定:
根據《中華民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法例》的規定,個人因在專業人士做出杰出貢獻而從省級下述天津市人民政府及其隸屬于機構取得的重復使用獎賞收入,不論其獎品來源于何處,均不屬于法令所規定的免稅廣義,應按“偶然所得”工程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情況五
根據《司法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取得有獎單據獎品征免個人所得稅難題的通知》(稅務〔2007〕34號)第一條規定:
個人取得宣傳單有獎單據獎品所得不超過800元(含800元)的,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個人取得宣傳單有獎單據獎品所得超過800元的,應額度按照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偶然所得”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情況六
根據《司法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小企業向個人支付不市場競爭現金征收個人所得稅難題的批復》:
不市場競爭現金是指資本購買方中小企業與資本出售方中小企業第三人大股東兩者之間在資本購買買賣中,通過簽訂隱瞞和不市場競爭協定等方法,約定資本出售方中小企業第三人大股東在買賣完成后一定期限,承諾不從事有競爭的相關的業務,并負有相關新技術的資訊的隱瞞責任,資本購買方中小企業則在約定期限,按一定方法向資本出售方中小企業第三人大股東所支付的現金。
根據《中華民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第十一項有關規定,鑒于資本購買方中小企業向個人支付的不市場競爭現金,屬于個人因偶然環境因素取得的重復使用所得,為此,資本出售方中小企業第三人大股東取得的所得,應按照《中華民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第十項“偶然所得”工程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收由資本購買方中小企業在向資本出售方中小企業第三人大股東支付不市場 公司注冊資金競爭現金時代扣代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