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就像一個組織,人事變動是一個很常見的問題。由于某些原因,公司的股東大會發生了變化。就像股權轉讓一樣。那么,公司股權轉讓應該注意哪些問題呢?
1.股東之間的股權轉讓是否應該受到限制?
新《公司法》第七十二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
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當將轉讓其股份的情況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并征得其同意。其他股東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過半數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股份;不買就當同意轉讓。同等條件下,經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有權優先受讓股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應當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新《公司法》對股權轉讓作了如下修改:
1.“出資”改為“股權”。
2.股東可以隨意轉讓其全部或部分股份。
3.股東可以對轉讓的股份行使優先購買權,條件是“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
4.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份,不需要在股東大會上作出決議(公司章程第七十二條另有規定的除外,但為了方便和效率,股東大會決議可以作為征求全體股東意見的替代機制)。
5.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份時,應當履行同意轉讓和保證優先購買權的程序。
6.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份,我沒有表決權。
7.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份時,應當遵循以下步驟:
(1)通知及回復程序:以書面通知形式征求其他股東意見,其他股東回復時間為30日。
(2)未回復或回復后未實際購買的股東,視為同意轉讓,半數以上股東同意轉讓。
(3)優先購買權的行使方式:同等條件下,公司股東享有優先購買權。如需購買,協商不成,按出資比例購買。
8.公司章程也可以規定不同于上述法定轉讓條件的轉讓條件。
二.股權轉讓記錄的變更。
新公司法第七十四條:公司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的規定轉讓股權后,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的股東及其出資記錄。本章程修正案不需要股東大會表決。
以上是公司股權轉讓中需要注意的一些問題,希望對你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