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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聯公司之間無形資產的銷售是否可以稅前扣除?
    由同一個老板控制的兩家公司。甲公司將其無形資產高價出售給乙公司。乙公司能否將無形資產的攤銷作為稅前扣除?


    答: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二條,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可以扣除企業按規定計算的無形資產攤銷費用。但是,與經營活動無關的無形資產攤銷不能稅前扣除。
    同時,第四十一條規定,企業與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減少企業或者關聯方應納稅所得額或者收入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進行調整。企業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共同開發、接受無形資產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勞務發生的費用,按照獨立交易原則分攤。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進一步明確了獨立交易原則。第一百一十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一條所稱獨立交易原則,是指交易各方之間沒有關聯關系的,按照公平的交易價格和業務常規進行交易的原則。
    因此,甲公司出售給乙公司的無形資產應符合商業理性和公平的原則。對于這一原則下的交易,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與生產經營相關的費用。取得甲公司開具的增值稅發票后,無形資產的攤銷可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如果無形資產與生產經營無關,則軟作品、專利、品牌等無形資產的攤銷不能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