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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購買的補充醫療保險需要交稅嗎?
    企業為職工購買補充醫療保險作為職工福利。為員工購買的補充醫療保險是否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單位為職工繳納保險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318號)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相關規定,企業為職工繳納的各項免稅以外的保險費,在企業向保險公司繳納時(即保險落入被保險人的保險賬戶)計入職工當期工資收入。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和《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一條的規定,個人所得稅的免征范圍包括保險賠償金、退休費、基本養老金或者退休費、退休費和支付給個人的生活補助費。
    此外,根據財稅〔2017〕39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2017年第17號公告的規定,每月200個月內的商業健康保險(含補充養老保險)屬于征收范圍內的免稅,超出部分應繳納個人所得稅。要想享受每月200元的稅收優惠抵扣,必須取得稅收優先識別碼。
    因此,企業為員工繳納的補充醫療保險應取得具有稅收優先識別碼的保單,每月200元以內可免征個人所得稅。否則不能享受每月200元的個人所得稅免稅,需要并入員工工資收入,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