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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提員工工資在最終結算時是否應該進行納稅調整?
2020年底,我公司提前為員工提供帶薪休假福利。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需要加稅嗎?
答: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員工薪酬》第八條,企業對帶薪缺勤(即短期薪酬)進行了相應的會計處理,并計提了相關費用和成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第二條規定,在年度匯算清繳結束前實際支付給職工的代扣代繳年度工資薪金,允許在匯算年度按規定扣除。
因此,建議企業可以從兩個角度考慮:
一是企業代扣代繳的職工工資在年度匯算清繳結束前仍未發放的,需按規定增加納稅。
第二,如果員工年終預提的工資在年度匯算清繳結束前已經發放,在匯算清繳時不需要加稅。
答: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員工薪酬》第八條,企業對帶薪缺勤(即短期薪酬)進行了相應的會計處理,并計提了相關費用和成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第二條規定,在年度匯算清繳結束前實際支付給職工的代扣代繳年度工資薪金,允許在匯算年度按規定扣除。
因此,建議企業可以從兩個角度考慮:
一是企業代扣代繳的職工工資在年度匯算清繳結束前仍未發放的,需按規定增加納稅。
第二,如果員工年終預提的工資在年度匯算清繳結束前已經發放,在匯算清繳時不需要加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