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5日,國務院新聞辦公室召開易地扶貧搬遷社區治理集中安裝新聞發布會,表示如今,“十三五”易地扶貧搬遷基本建設已經順利完成,易地扶貧搬遷已經轉向以事后幫扶為管理中心的新環節。
據了解,易地扶貧拆遷是精準扶貧的關鍵組成部分。黨的十八大以來,在黨中央、中國科學院的領導下,扶貧搬遷工作深入開展,在全國960多萬貧困戶的扶貧搬遷中,新建安裝社區約3.5萬個,解決了他們的吃、住、行, 拆遷戶的醫療和就學一攬子,為全球脫貧攻堅進程作出了突出貢獻,彰顯了社會主義民主的社會規制。
為了把扶貧拆遷工作落到實處,我國頒布了一系列稅收優惠政策。實際政策是什么?下面我們來看看吧↓
異地扶貧拆遷相關收入。
免征個人所得稅。
[享受行為的主體]
易地扶貧和貧困戶拆遷。
[特別優惠]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易地扶貧拆遷相關貨幣化補償,如易地扶貧拆遷貧困戶獲得的住房基本建設補助資產、拆遷復墾獎勵資產、易地扶貧龍華莊房屋等,免征個人所得稅。
[享受標準]
扶貧搬遷新項目、扶貧搬遷貧困戶、房屋安裝由扶貧搬遷工作主管部門明確規定。
[當前政策基礎]
《政治事務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扶貧搬遷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21〕135號)第一條第(一)項。
扶貧拆遷戶得到安置房。
免除契稅。
[享受行為的主體]
易地扶貧和貧困戶拆遷。
[特別優惠]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貧困戶在扶貧拆遷中按規定取得的已安裝房屋免征契稅。
[享受標準]
扶貧搬遷新項目、扶貧搬遷貧困戶、房屋安裝由扶貧搬遷工作主管部門明確規定。
[當前政策基礎]
《政治事務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扶貧搬遷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21〕135號)第一條第(二)項。
實施易地扶貧拆遷項目的主體取得基本建設用地資源。
免除契稅和合同印花稅。
[享受行為的主體]
實施扶貧拆遷工程的主體。
[特別優惠]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易地扶貧拆遷項目實施行為人(以下簡稱項目實施行為人)取得基本建設和房屋安裝用地資源,免征契稅和合同印花稅。
[享受標準]
1.易地扶貧拆遷新項目、項目實施主體、易地扶貧拆遷貧困戶、房屋安裝等信息內容,由易地扶貧拆遷工作主管部門明確規定。
2.在產品住房等新項目的開發設計中,如果配套設施用于住宅建筑的基本建設和安裝,按照已安裝住宅建筑總建筑面積占建筑面積的比例,計算應免稅的已安裝住宅建筑商業用地相關的物業契稅和與項目實施行為主體相關的合同印花稅。
[當前政策基礎]
《政治事務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扶貧搬遷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21〕135號)第二條第(一)項。
扶貧拆遷項目實施主體和新項目企業。
免稅合同印花稅。
[享受行為的主體]
扶貧拆遷項目實施主體(以下簡稱項目實施主體)和新建項目企業。
[特別優惠]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免除項目實施行為人和新項目企業在安裝住宅基本建設和分配全過程中應繳納的合同印花稅。
[享受標準]
1.易地扶貧拆遷新項目、項目實施主體、易地扶貧拆遷貧困戶、房屋安裝等信息內容,由易地扶貧拆遷工作主管部門明確規定。
2.在產品住房等新項目開發設計中,配套設施用于住宅建筑基本建設和安裝的,應當按照已安裝住宅建筑總建筑面積占建筑面積的比例計算與項目實施行為主體和應免稅的新項目企業相關的合同印花稅。
[當前政策基礎]
《政治事務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扶貧搬遷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21〕135號)第二條第(二)項。
易地拆遷龍華莊居住商業扶貧用地。
免稅城市土地稅。
[享受行為的主體]
扶貧拆遷項目實施主體(以下簡稱項目實施主體)和新建項目企業。
[特別優惠]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異地扶貧拆除的龍華莊住宅樓商業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享受標準]
1.易地扶貧拆遷新項目、項目實施主體、易地扶貧拆遷貧困戶、房屋安裝等信息內容,由易地扶貧拆遷工作主管部門明確規定。
2.在產品住房等新項目的開發設計中,配套設施用于住宅建筑基本建設和安裝的,按照已安裝住宅建筑總建筑面積占建筑面積的比例計算與住宅建筑安裝商業用地相關的城市土地稅。
[當前政策基礎]
《政治事務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扶貧搬遷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21〕135號)第二條第(三)項。
易地扶貧拆遷項目的主體購買和安裝房地產。
免除契稅和合同印花稅。
[享受行為的主體]
扶貧拆遷項目實施行為人(以下簡稱項目實施行為人)。
[特別優惠]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購買商品房或認購經濟適用住房作為住宅安裝使用的,免征契稅和合同印花稅。
[享受標準]
新建扶貧拆遷項目、項目實施主體、扶貧拆遷貧困戶、相關住宅安裝等信息內容,由扶貧拆遷工作主管部門界定。
[當前政策基礎]
《政治事務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扶貧搬遷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21〕135號)第二條第(五)項。
往期:“新基建”來了!公司對稅收的合理分配和大力支持。接下來:“為什么要自己創業”?王健林這樣說。
11月5日,國務院新聞辦公室召開易地扶貧搬遷社區治理集中安裝新聞發布會,表示如今,“十三五”易地扶貧搬遷基本建設已經順利完成,易地扶貧搬遷已經轉向以事后幫扶為管理中心的新環節。
為了把扶貧拆遷工作落到實處,我國頒布了一系列稅收優惠政策。實際政策是什么?下面我們來看看吧↓
異地扶貧拆遷相關收入。
免征個人所得稅。
[享受行為的主體]
易地扶貧和貧困戶拆遷。
[特別優惠]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易地扶貧拆遷相關貨幣化補償,如易地扶貧拆遷貧困戶獲得的住房基本建設補助資產、拆遷復墾獎勵資產、易地扶貧龍華莊房屋等,免征個人所得稅。
[享受標準]
扶貧搬遷新項目、扶貧搬遷貧困戶、房屋安裝由扶貧搬遷工作主管部門明確規定。
[當前政策基礎]
《政治事務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扶貧搬遷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21〕135號)第一條第(一)項。
扶貧拆遷戶得到安置房。
免除契稅。
[享受行為的主體]
易地扶貧和貧困戶拆遷。
[特別優惠]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貧困戶在扶貧拆遷中按規定取得的已安裝房屋免征契稅。
[享受標準]
扶貧搬遷新項目、扶貧搬遷貧困戶、房屋安裝由扶貧搬遷工作主管部門明確規定。
《政治事務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扶貧搬遷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21〕135號)第一條第(二)項。
實施易地扶貧拆遷項目的主體取得基本建設用地資源。
免除契稅和合同印花稅。
[享受行為的主體]
實施扶貧拆遷工程的主體。
[特別優惠]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易地扶貧拆遷項目實施行為人(以下簡稱項目實施行為人)取得基本建設和房屋安裝用地資源,免征契稅和合同印花稅。
[享受標準]
1.易地扶貧拆遷新項目、項目實施主體、易地扶貧拆遷貧困戶、房屋安裝等信息內容,由易地扶貧拆遷工作主管部門明確規定。
2.在產品住房等新項目的開發設計中,如果配套設施用于住宅建筑的基本建設和安裝,按照已安裝住宅建筑總建筑面積占建筑面積的比例,計算應免稅的已安裝住宅建筑商業用地相關的物業契稅和與項目實施行為主體相關的合同印花稅。
[當前政策基礎]
《政治事務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扶貧搬遷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21〕135號)第二條第(一)項。
扶貧拆遷項目實施主體和新項目企業。
免稅合同印花稅。
[享受行為的主體]
扶貧拆遷項目實施主體(以下簡稱項目實施主體)和新建項目企業。
[特別優惠]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免除項目實施行為人和新項目企業在安裝住宅基本建設和分配全過程中應繳納的合同印花稅。
[享受標準]
1.易地扶貧拆遷新項目、項目實施主體、易地扶貧拆遷貧困戶、房屋安裝等信息內容,由易地扶貧拆遷工作主管部門明確規定。
2.在產品住房等新項目開發設計中,配套設施用于住宅建筑基本建設和安裝的,應當按照已安裝住宅建筑總建筑面積占建筑面積的比例計算與項目實施行為主體和應免稅的新項目企業相關的合同印花稅。
《政治事務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扶貧搬遷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21〕135號)第二條第(二)項。
易地拆遷龍華莊居住商業扶貧用地。
免稅城市土地稅。
[享受行為的主體]
扶貧拆遷項目實施主體(以下簡稱項目實施主體)和新建項目企業。
[特別優惠]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異地扶貧拆除的龍華莊住宅樓商業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享受標準]
1.易地扶貧拆遷新項目、項目實施主體、易地扶貧拆遷貧困戶、房屋安裝等信息內容,由易地扶貧拆遷工作主管部門明確規定。
2.在產品住房等新項目的開發設計中,配套設施用于住宅建筑基本建設和安裝的,按照已安裝住宅建筑總建筑面積占建筑面積的比例計算與住宅建筑安裝商業用地相關的城市土地稅。
[當前政策基礎]
《政治事務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扶貧搬遷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21〕135號)第二條第(三)項。
易地扶貧拆遷項目的主體購買和安裝房地產。
免除契稅和合同印花稅。
[享受行為的主體]
扶貧拆遷項目實施行為人(以下簡稱項目實施行為人)。
[特別優惠]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購買商品房或認購經濟適用住房作為住宅安裝使用的,免征契稅和合同印花稅。
[享受標準]
新建扶貧拆遷項目、項目實施主體、扶貧拆遷貧困戶、相關住宅安裝等信息內容,由扶貧拆遷工作主管部門界定。
[當前政策基礎]
往期:“新基建”來了!公司對稅收的合理分配和大力支持。
接下來:“為什么要自己創業”?王健林這樣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