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選擇在東莞注冊一家采用認購制的公司,但又不想長期使用,想注銷,是否需要繳足注冊資本?對于不太了解的人來說,這真的很難理解。今天,幾千年的財稅將回答你的問題。
在注銷東莞公司時需要繳清注冊資本的原因公司注冊后,如果沒有用,需要根據公司注冊資本是實繳還是認繳來決定,即東莞公司注冊資本未足額認繳的,可以申請注銷注冊,但不能辦理注銷手續,只有在注冊資本足額繳納且無外債的前提下,才能注銷公司。
比如公司注銷前,注冊資本未足額繳納的,只能注銷。對于采用認繳制的注冊公司,如果公司沒有負債,且認繳期限未滿,則需繳納全部認繳資金并辦理注銷手續。公司在注銷前有債務或者其他糾紛的,需要在申請注銷前解決全部債務和糾紛。
公司要申請注銷時,如果在注冊資本規定時間內需要繳納的資本尚未繳納,只能通過補繳的方式注銷。但公司未在規定時間內繳納注冊資本的,可以不需要補繳,但剩余未繳納的注冊資本應視為公司注銷清算時的清算財產。當然,如果公司發現資本仍然不足以清償債務,股東應對未清償的資本承擔連帶責任。
規范公司注銷的《公司法》主要包括以下關于公司注銷的條件和要求的條款:
1.《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
公司需要解散時,應當依法辦理公司注銷登記。
二、《公司法》第180條規定: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公司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撤銷。
三.《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
公司公告終止的,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股東大會等各種報告,經人民法院確認后,向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千禧財稅局在此提醒各位大佬,如果公司不想繼續經營,一定要及時注銷,如果不經營的公司處置時間過長,可能會出現上市不正常的狀態。屆時注銷的成本會比一般注銷更貴,不僅簡單了一倍,還會面臨稅務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