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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名稱與注冊商標沖突了該怎么辦-千百年

     
     
      企業注冊商標與企業名稱之間的沖突由來已久,這主要是由于商標與企業名稱中的字號都具有指示商品或服務的提供者來源的功能屬性,但卻分屬于兩個互不交叉的登記管理體系的緣故。那么您知道公司名稱與注冊商標沖突了怎么辦嗎,今天千百年小編就帶您來看看吧。
     
      以權利獲得的先后為序而言,注冊商標與企業名稱的沖突主要是以下兩種情況:
      一、在先登記知名的企業名稱與在后申請注冊的商標
      商標由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統一審查注冊后,可以形成全國范圍內具有排他性的標識性權利。而企業名稱則是經特定區域或全國工商部門核準登記,企業進行宣傳使用,產生知名度后,通常認為其字號在規定范圍內形成排他權利。
      因此,如果企業名稱登記、使用在先,該企業可以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二條中“申請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的規定,依據其在先字號權直接對在后申請注冊的商標提起異議或無效宣告,以阻止或撤銷在后商標的核準注冊。如果對行政機關(即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結果不滿,還可以進一步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針對相關裁定的行政訴訟。
      二、在先申請注冊的商標與在后登記使用的企業名稱
      首先,在先商標注冊可以在民事侵權糾紛中對在后登記了與其商標相同、近似的字號的企業,就該字號“突出使用”(不規范使用)并導致市場混淆的行為進行制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的字號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構成現行《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關于“給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
     
      這里所稱的“突出使用”,是指在企業名稱的使用過程中將字號突出出來,使其相對獨立地具有標識意義,包括在商業活動中單獨使用字號和/或在標注企業名稱時將字號的文字字體、顏色、大小等進行特殊化處理。
      鑒于上述實踐情況,在企業名稱與商標兩個系統仍將保持獨立登記的情況下,建議企業盡量保持企業字號和商標的統一。
      對于新創立的企業,建議在企業進行名稱登記環節就同步考慮辦理商標注冊申請;
      對于已設立的企業,如果企業字號已經具有一定知名度而相同或近似文字未作為商標注冊,建議及時將字號進行商標注冊加強保護;
      如果企業商標知名度較高而商標字號不一致,建議通過變更企業名稱的方式實現字號和商標的統一。
      企業使用統一的字號和商標的好處是不但有利于集中企業形象和品牌宣傳成本,讓企業名稱和商標在使用過程中有效地相互照應和強化,能盡量盡快地提高企業形象塑造和品牌培育的收益;更能有效避免以后可能出現的企業名稱和商標沖突,防范潛在的侵權和被“搭便車”風險,降低維權成本,有利于企業合法權益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