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如公司接了一個1000萬的項目,注冊資金100萬。在這個1000萬的單子運作過程中,公司出了點事,導致破產。這個1000萬的單子,本來要求繳納1500萬,但是注冊資本只有100萬,最高賠償100萬。當然,另一方面,一個1000萬的單子可能和一個注冊資本最低1000萬的公司交易。所以注冊資本的多少,在一定程度上說明了公司的資本是否雄厚,是否有能力做大項目??蛻粲袝r會把注冊資金作為合作的對價。
我們來看一個真實案例。李與張某成立有限公司,注冊資本100萬元,李占60%股份,張某占40%股份。雙方同意在50年內付清注冊資本。但第三年,由于經營不善,公司瀕臨破產,李、張與公司一起被債權人起訴。大家肯定都有些疑問,不是有限公司嗎?為什么股東會成為被告?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也就是說,李、張先繳足了認繳的100萬(60.4萬)。雖然公司章程規定分50年還清,但在承諾的實繳出資期限到來之前,股東沒有義務提前履行出資義務。但公司進入清算期后,雖然股東承諾的實繳出資期限尚未到期,但股東的出資義務視為提前到期。破產清算程序啟動后,資不抵債的公司無法足額清償債務,更有必要將股東出資義務認定為提前到期,以提高債權人的受償比例。所以,經營好公司可能沒問題,但一旦公司倒閉或被迫破產,承諾的認購期必須馬上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