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董事會制定整體變革計劃
公司董事會應當擬定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對公司變更的目標、依據等技術問題進行初步規劃和設計。
二。股東大會的決議
公司的整體變化是公司的大事。根據規定,必須由股東大會作出特別決議,且必須由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三。章程的變更
變更公司章程是變更公司組織形式的必要程序。在條例中,將公司章程的變更規定為公司特別決議,即公司章程的變更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并經公司登記機關審查登記后,方可發生法律效力。
四。股份轉換或發行
有限責任公司修改章程后,應當按照章程的規定將原股東的出資折合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折合成股份的總額不得高于公司凈資產。原股東全部出資折股后仍需增資的,經國務院批準,可以向社會公開發行股票,但必須嚴格按照《公司法》關于向社會公開發行股票的規定辦理。
動詞(verb的縮寫)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上述步驟完成后,董事會應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變更登記。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取得公司登記機關換發的營業執照后,公司整體變更完成。
不及物動詞通告
公司整體變更后,應當公告。公告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進行。一般情況下,公告應刊登在報紙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