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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傍名牌”現象多發,一企業因此被罰40萬元

      15日,法國卡慕品牌有限公司與波爾多吉洛(廈門)進出口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一案在廈門自貿片區內的自貿區知識產權巡回審判法庭公開宣判,廈門吉洛公司因侵害商標專用權被判賠償40萬元。據悉,這也是廈門中院在自貿區知識產權巡回審判法庭公開宣判的第一起案件。

      據介紹,2015年,卡慕公司發現廈門吉洛公司在同一門店內故意同時擺放帶有“CAMUS”及“CAMOO”標識的白蘭地酒進行銷售,且其擅自制造的外包裝盒的形狀、結構、色彩等,與法國卡慕公司的“CAMUS”酒極為近似。

      隨后,卡慕公司以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為由,將吉洛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吉洛公司停止侵權行為、銷毀所有侵權產品并賠償經濟損失及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50萬元。一審宣判后,卡慕公司和吉洛公司均提起上訴。

      二審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一審判決吉洛公司賠償法國卡慕公司的經濟損失金額明顯不足,并綜合考慮訴爭商標的知名度、侵權性質、侵權惡意、侵權情節、維權合理費用等因素,以市場價值為指引,依法加大了對商標惡意侵權、源頭侵權行為的判賠力度,終審判決被告吉洛公司立即停止銷售侵犯法國卡慕品牌有限公司第520017號“CAMUS”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立即停止在其官方網站、微信公眾號及酒瓶包裝上使用侵權標識“CAMOO”并銷毀侵權標識;并賠償原告法國品牌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40萬元。

      商標轉讓網指出作為一起洋酒商標標識“傍名牌,搭便車”而引發侵權糾紛的典型案例,本案的判決更好地維護了知識產權權利人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為營造公平有序、誠實守信的市場秩序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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