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1日起,開始實施注冊公司資本認繳制,即今后注冊公司無需提交驗資報,公司注冊流程、費用及時間大大減少。
一、取消了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本3萬,一人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本10萬的限制,理論上說,可以“一元開辦公司”;
二、取消了首次出資比例限制,也就是說可以“零首付”;
三、取消了出資方式和貨幣出資比例限制,對于高科技、文化創意、現代服務業等創新型企業可以靈活出資,提高知識產權、實物、土地使用權等財產形式的出資比例,克服貨幣資金不足的困難;
四、取消了公司注冊資金繳足出資的時限,可以大大提高公司股東資金的使用效率。
2016年注冊公司流程
流程一、申請企業名稱預先核準
1、準備好相應材料向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名窗口提出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申請。
2、或根據經營所在地轄區內的區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名窗口提出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申請。
流程二、辦理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1、準備好相應材料向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業登記窗口提出設立登記申請。
2、或根據經營所在地轄區內的區工商行政管理局企業登記窗口提出設立登記申請。
流程三、申請上網印章
注:準備好相應材料找專業刻章公司向成都市公安局提出刻制上網印章申請。
流程四、辦理組織機構代碼證
1、準備好相應材料向成都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提出辦理組織機構代碼證申請。
2、或經營所在地轄區內的區質量技術監督局提出辦理組織機構代碼證申請。
流程五、辦理稅務登記證
1、準備好相應材料向四川省國家稅務局、成都市地方稅務局提出辦理國、地稅稅務登記證申請。
2、或經營所在地轄區內的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提出辦理國、地稅稅務登記證申請。
流程六、辦理銀行基本存款賬戶
1、準備好相應材料向所選銀行提出開立銀行基本存款賬戶申請。
2、待銀行基本存款賬戶開立后,可以簽署稅務代扣協議
公司章程變更程序
【法條鏈接:《公司法》】
第十二條:公司的經營范圍由公司章程規定,并依法登記。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變經營范圍,但是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章程基本知識】
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規定公司名稱、住所、經營范圍、經營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項的基本文件,也是公司必備的規定公司組織及活動基本規則的書面文件。公司章程是股東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載明了公司組織和活動的基本準則,是公司的憲章。
公司章程具有法定性、真實性、自治性和公開性的基本特征。公司章程與《公司法》一樣,共同肩負調整公司活動的責任。作為公司組織與行為的基本準則,公司章程對公司的成立及運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它既是公司成立的基礎,也是公司賴以生存的靈魂。
【變更公司章程的程序】
1、提議修改公司章程
一般由董事會提出修改建議。董事會是公司經營的決策機構,對公司經營情況以及章程的執行和變化情況較為了解,能夠對公司章程的修改提出具有積極意義的建議。根據《公司法》第47條和109條的規定,董事會召集股東(大)會。但是修改公司章程事關公司發展的大局,不得在會間的臨時提出。
如果董事會怠于提出修改公司章程的提議,股東可以提出修改提議。并且在董事會不主持和召集股東(大)會情況下,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臨時股東(大)會。有限責任公司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提議召開以及召集和主持臨時股東會;股份有限公司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提議召開以及召集和主持臨時股東大會。
2、將修改公司章程的提議通知股東
公司章程修改屬于股東(大)會會議審議事項。有限責任公司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股份有限公司應于會議召開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會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于會議召開三十日前公告。負責通知義務的主體,一般是董事會。但是在監事會或者股東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時,則由其通知。
3、股東(大)會決議
一般情況下修改公司章程需要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修改屬于股東(大)會的法定職權。我國《公司法》第38條和100條規定了股東(大)會修改公司章程的職權。有限責任公司章程修改需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改需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但是,有些情況下公司章程修改并不需要股東會決議。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對公司章程的此項修改不需要再由股東會表決。
4、種類股股東的同意
根據《公司法》第130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可以發行記名股票、無記名股票和其他種類的股票。當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到種類股股東的利益時,我國公司法沒有規定章程修改需要經過種類股股東同意這一程序。
5、特定章程變更事項應經主管機關審批
股東大會決議通過的章程變更事項應經主管機關審批的,需報主管機關批準。
6、特定章程變更事項的公告
章程變更事項屬于法律、法規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規定予以公告。比如經營范圍是章程必須記載事項,經營范圍的重大變化,應當予以公告?!蹲C券法》第67條第1項規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經營范圍的重大變化,應當予以公告。
7、公司章程變更登記
公司章程變更后,公司董事會應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涉及公司章程的,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記事項的,公司應當將修改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股東出資不到位,股東權利是否應受限制
從法律角度看,這涉及以下兩個方面:一是在明知股權存在出資瑕疵,仍然受讓該瑕疵股權的情形下,該受讓股權的股東是否負有補足出資的義務;二是對于未足額出資的股東,其股東權利是否應當受到相應限制。
對于創立股東未足額繳付出資,在股權轉讓后,受讓股權的股東是否應當補足出資的問題,我國公司法并無明確規定,最高人民法院也無相關司法解釋。司法實踐中,各地法院對該問題的處理不一。但是,在本案中,y的原股東未履行對a公司的出資義務,而y根據股權轉讓協議的約定受讓原股東的股權時,對于原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股權存在瑕疵等情況是明知的,而且在股權轉讓協議中予以確認,y因而繼受了資本充實的義務。因此,y應當對a公司承擔出資不實的法律責任,即應向a公司履行補足出資的義務。
對于未足額出資的股東,其股東權利是否應當受到相應限制,我國公司法也未作出明確規定,最高人民法院也無相關的司法解釋。但是,《公司法》第35條規定,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從公司法的規定看,股權分紅的權利和優先認繳出資的權利均依據其實繳的出資比例行使,若某股東雖然認繳了出資,但并未實際出資,或者未足額出資,則該股東只能以其實際出資所占比例行使上述權利?!豆痉ā返?3條規定,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雖然該條并未明確該出資比例是認繳的出資比例還是實繳的出資比例,但是,參照《公司法》第35條的規定,此處也應是指實繳的出資比例。因為雖然股東出資不到位并不影響其股東資格的取得,但是,民事主體的權利義務應當是對等的,股東享有股東權利的前提是承擔股東義務,與出資義務相對應的股東權利只能按照實際出資比例來行使。因此,從《公司法》的立法精神看,對于出資存在瑕疵的股東,其股東權利應當受到限制。依據公司法的規定,出資不實的股東在未履行出資義務的前提下,其分紅權、優先認繳出資權以及表決權等均應當受到相應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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