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外商投資企業(包括港澳臺企業和華僑、港澳以同胞舉辦的合資、合作、獨資企業,下同)開業注冊登記收費,注冊資本總額在一千萬元以下(含一千萬元)的,按注冊資本總額的1‰收取;注冊資本總額超過一千萬元(不含一千萬元)的,超過的部分按0.5‰收取;注冊資本總額超過一億元(不含一億元)的,超過的部分不再收取。開業注冊登記費最低款額為五十元。
外商投資企業的分支機構和辦事機構開業注冊登記費為三百元。
來華承包工程的外國(地區)企業開業注冊登記費,以承包合同額計算,按外商投資企業注冊登記費標準執行。
外國(地區)企業來華承包經營管理的,注冊登記費按管理年限累計的管理費的5‰收取。
來華合作開發海洋石油的外國公司注冊登記費:屬勘探、開發期的,收取二千元;進入生產期的按外商投資企業注冊的登記費標準執行。
合作開發海洋石油的外國承包商,以合同承包額計算,按外商投資企業注冊登記費標準執行。
外國銀行在我國設立分行,按外商投資企業注冊登記費標準執行。
(三)外國(地區)企業在華立常駐代表機構注冊登記費為六百元,延期注冊登記費為三百元。
(四)外國(地區)企業在華申請其名稱注冊登記,收費一千元。外商投資企業預先申請其中稱注冊登記,收取一百元。
二、變更登記費標準
(一)企業法人及其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分支機構,不具備法人條件的企業的變更登記,收取一百元。
國家核撥部分經費的事業單位和科技性社會團體從事經營活動或者設立不具備法人條件的企業的變更登記,收取二十元。
(二)外商投資企業,外國(地區)公司合作開發、承包工程、承包經營管理及常駐代表機構變更登記(含代表和雇員變更),收取一百元。
(三)企業法人和外商投資企業增加注冊資金(注冊資本),增加的部分與企業原注冊資金(注冊資本)之和未超過一千萬元的,增加部分按 1‰收取注冊登記費;超過一千萬元的,其超過的部分按0.5‰收取注冊登記費;超過一億元的,其超過的部分不再收取注冊登記費。已收取增加注冊資金(注冊資本)注冊登記的,不再收取變更登記費。
三、年度檢驗費標準
企業(包括合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公司年度檢驗每戶收取五十元(試行)。本年度內已辦理了變更登記,并收取了變更登記費用,不再收年度檢驗費。
四、補(換)證、照及領取照副本收費標準
企業因正、照遺失、損壞等原因,需重新補(換)證、照的,每份收取五十元。
企業需要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或營業執照副本的,每份收取工本費十元。
五、有關登記費收取的要求
外國(地區)企業在華申請名稱登記,設立常駐代表機構,從事承包工程,承包經營管理,合作開發海洋石油,外國銀行在華設立分行以及設立外商獨資經營企業,在辦理登記時,應收取人民幣特種存款支票或外匯況換券,也可以收取人民幣旅行支票。
六、企業法人登記費收入的使用范圍
企業法人登記費在開支上稱為“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業務費”,主要用于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業務的開支。包括:
1.證、照、表、冊的印刷、訂制費。包括籌建許可證、營業執照、登記注冊書(表)、年檢報告書、檔案袋等印刷、訂制費開支。
2.專業設備購置費。包括購置專用檔案文件柜、印刷器具和計算機等項開支。
3.專業資料費。包括印發政策法規文件匯編、宣傳資料、統計資料、簡報、通知等項開支。
4.其他費用。包括專業性會議費、調研費、監督檢查費、郵電費以及根據需要聘請臨時工作人員的費用等項開支。
七、登記費管理原則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向企業法人收取的登記費屬于國家預算的“規費收入”,一律納入國家財政預算管理。企業法人登記費實行“以收抵支,結余上繳財政”的管理辦法,為簡化結算手續,企業法人登記費也可以實行固定比例或定額上繳財政的管理辦法,具體上繳辦法,由省級財政部門與工商管理部門商定。
企業法人登記費一律一次收齊。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加強對登記費的管理,按照規定積極組織收入,??顚S?,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在編制年度預算時,應將上繳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部分編入預算。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年度收支預、決算應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為了平衡各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之間的登記費收入,各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應對登記費進行統一管理。
八、開業登記、變更登記、年度檢驗等項收費上繳比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繳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企業法人登記費比例為 20%,外商投資企業等的登記費比例為40%(青海省、寧夏回族自治區、西藏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企業登記費暫不上繳)。
市、縣(區)工商行政管理局逐級上繳的企業登記費比例,由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同級財政部門擬定,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同意后實行。
注冊有限公司的必備條件
《公司法》規定
第十九條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二)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
(三)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五)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第二十條 有限責任公司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股東共同出資設立。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可以單獨投資設立國有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條件的具體解讀:
1、主體:股東必須符合法定資格及人數要件。
公司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由50人以下股東出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的下限為1名股東,這名股東可以是1名自然人股東,也可以是1名法人股東, 一名股東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2、財產:股東出資必須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這是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條件。根據公司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三萬元。 法律、行政法規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
3、章程: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應當共同制定公司章程?!豆痉ā返诙鍡l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公司名稱和住所;
(2)公司經營范圍;
(3)公司注冊資本;
(4)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5)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6)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7)公司法定代表人;
(8)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公司法所列舉的前七個事項都屬于公司章程必須記載的事項,這一規定屬于強制性規范,不記載或者記載違法者,章程無效。
4、組織機構: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應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依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內部組織機構分為股東會、董事會和監事會等。其中,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 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監事會由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組成。另外,股東人數較少或規模較少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不設董事會,只設一名執行董事,也可以不設監事會,只設一至兩名監事。
5、住所: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有公司住所。新《公司法》第二十三條關于住所的規定取消了原來關于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具備"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的限制, 而只要求具備有公司住所的條件即可,這實際上降低了公司設立的標準,另一方面也有利一人公司制度的順利執行。
選擇住所時,請您應注意:
(1)利用居民住宅樓中的房屋(含規劃為商業用途的房屋)開展經營活動的,請到房屋所在地的工商局咨詢該處房屋是否可以作為住所使用。
(2)從事舊機動車經紀業務的,其住所應選擇在機動車交易市場內。
推薦與東莞公司注冊價格相關專題
商標注冊
商標轉讓專題
商標注冊專題
商標法規
商標類別
商標產品
著名商標
天貓入駐
查詢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