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條款
根據我國《公司法》第81條的相關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必需記載的事項包括:
(一)公司名稱和住所;
(二)公司經營范圍;
(三)公司設立方式;
(四)公司股份總數、每股金額和注冊資本;
(五)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認購的股份數、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六)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
(九)公司利潤分配辦法;
(十)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十一)公司的通知和公告辦法;
(十二)股東大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公司章程還可以約定哪些事項
公司章程中可以自由約定的事項是由《公司法》具體授權如下:
第12條授權,公司的經營范圍由公司章程規定。
第13條授權,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可以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原《公司法》規定只能由董事長擔任,而現在則是可以由他們其中的一人擔任。
第16條授權,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并且公司章程可以對投資或擔保的總額和數額作出限制。
第37條第(11)項授權,公司章程可以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享有公司法規定以外的職權。
第42條授權,公司章程可以另行約定股東會會議的通知時間。
第43條授權,公司章程呵以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表決權的行使方式。
笫44條授權,公司章程可以在法定規定的范圍之外,規定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
第45條授權,公司章程可以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
第46條授權,公司章程可以規定董事會法定以外的職權。
第49條授權,公司章程可以在法定范圍之外,規定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
第53條授權,公司章程可以在法定范圍之外,規定監事會的職權、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
第71條授權,公司章程可以另行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問題。
第74條授權,公司章程可以規定公司的營業期限和公司的章程。
第75條規定,公司章程可以另行規定股東資格的繼承問題。
第83條授權,公司章程可以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認購股權的相關事宜。
第147條授權,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作出規定。
第165條授權,公司章程可以規定財務報告的提交期限。
第166條授權,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可以另行約定股東的利潤分配比例。
第216條授權,公司章程可以規定高級管理人員的范圍。
擬公司章程要注意哪些內容
對股東出資方式、出資金額及出資時間要明確并約定違約責任
股東的出資方式大致可以分兩大類:
1、貨幣形式;
2、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非貨幣形式。
根據不同的出資形式,他們的特點也是不同的,所以在約定方式、出資時間等方面的規定要作合理的規定。還有就是在出資不及時或者未出資等違約行為,在章程中要作明確規定。
合理限制股權轉讓
《公司法》對股東的股權轉讓只做了一般性的規定,同時賦予了公司可以另行規定的權利,也就是說股東可以通過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作出限制性的規定。但是在規定的過程中,不能過于嚴格,也不能造成股權轉讓難以進行或者根本不可能進行,更不能明確禁止股權轉讓,否則都是無效的。還有就是在公司章程限制股權轉讓的條件,不得低于公司法定條件,不然也是無效的。所以,在限制股權轉讓時,一定要做到合理、合法、有效。
避免制定無效條款
在實踐中,有些公司在章程中會約定這些條款,例如“股東因本人原因離開企業或解除勞動合同,必須轉讓全部出資,由公司收購離開公司股東的股份?!?、“股東因離職、退休,經股東大會表決,公司可收回股東持有的股權?!?、“因股東侵犯公司利益或同業競爭時,公司取締股東的身份,沒收其股權,使其自動喪失股東身份?!钡冗@類規定皆是無效的。
因為股東的股權是屬于股東個人的合法財產,只有股東本人有權自由處理該股權,其他任何機構、個人都無權處分或剝奪的。所以,為了避免將來給公司帶來不必要的訴訟糾紛,在公司章程中最好不要約定這類條款。
明確名義股東與實際出資人的問題
名義股東是指在公司設立或股權收購時,沒有實際出資,但是在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工商登記等公司文件上記載著自己的名字的人。這類股東在轉讓股權時往往會產生糾紛,那么如何認定他們的股東資格并確認誰享有股權就變的非常的重要。因此在制定公司章程過程中,為了回避這類情況的發生,可以通過協議約定解決,以回避法律風險。
明確股東繼承
《公司法》規定,股東死亡后,他的合法繼承人有資格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可以另作規定。在實踐中會出現,有的股東不接受通過繼承成為公司的股東,從而影響到公司的運營,所以為了避免這種現象的發生,可以在公司章程中事先做出約定。
公司的章程相當于公司的憲法,所以在制定時一定要考慮到是否合法、有沒有可操作性,還有就是盡量全面,對實踐中可能面臨的法律問題盡量通過章程進行約定,以避免將來產生糾紛,影響公司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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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起草注意事項
(一)符合法律規定
公司章程的制定由股東會通過后,股東在公司章程上簽名或蓋章,然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設立登記。公司章程的修改應遵循以下程序:首先由董事會提出修改公司章程的提議,并提出公司章程的修改草案;其次將修改公司章程的提議通知其他股東;第三由股東會對公司章程修改條款進行表決。
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并制作股東會決議。關于公司章程修改的股東會決議作出后,公司應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二)圍繞公司治理經營來起草
我國有限公司治理的模式大多由股東會、董事會和監事會構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利機構,董事會是公司的執行機構,監事會是公司的監督機構。在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的過程中,要將三大機構與公司治理有機結合,以致發揮最大功效。如何做到有機結合,則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應規定明確、詳盡的股東會議事規則,使股東會的召集、表決、決議的制定、通過等系列問題有章可循。同時,應將股東、股東會的權利義務制定得詳盡并具有可操作性。
應規范董事會的運作。規范董事會的運作,一是要明確董事會的權力范圍,尤其要使董事會和股東會之間權力配置明晰化;二是要規范董事任免規則、建立規范的董事資格,候選人推薦、評審、股東大會選舉、罷免等規則,同時明確董事只能由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擔任;三是要建立健全董事會議事規則,包括對董事會會議的召集、通知、出席有效人數、議題的準備、表決方式、效力、代理、記錄、信息披露等內容做出明確、具體的規定;四是要強調董事勤勉義務,要求董事不但要遵守法律、法規和章程,還要強調其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禁止董事越權、侵占公司財產、挪用公司資金,利用職務便利損害公司利益等。
應充分發揮監事會的作用。不但要明確監事會、監事的權力、義務,還必須完善監事會構成及議事規則,更重要的是要明確監事會行使權力的途徑及保障,使監事會能真正起到監督的作用。
(三)盡可能地完善章程內容
由于法律規定往往過于原則,在實際運用中缺乏可操作性,公司章程自身要解決的問題就是將這些原則性的規定細化,使其具有可操作性。因此,制定一部規范、科學的公司章程會使公司及股東有章可循,避免股東之間發生糾紛。公司的股東和發起人在制定公司章程時,必須考慮周全,規定得明確詳細,以免產生歧義。
法定記載事項必須予以載明。我國《公司法》第25條所規定的前十個方面的事項,都是公司得以設立和運營所必不可少的,任何事項的遺漏,都會造成公司章程的無效,從而公司也就無法注冊登記。
因此,在制定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時,要特別注意將章程規定的內容涵蓋所有必要記載事項。另外,關于這些必要記載事項的規定,還必須做到合法、真實、明確,內容不得與《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相違背。
任意記載事項必須合理合法。章程內容是股東之間的約定,只要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就是合法有效的。
因此,公司的章程應充分考慮公司自身情況,將可以考慮到的、易產生糾紛的情況規定清楚、詳細,對法律沒有規定或規定不夠具體的內容進行細化和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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