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組織機構代碼證:二個工作日;
5、外匯登記證和開立資本金賬戶:二個工作日;
6、稅務登記證:三十個工作日;
7、財政登記證:十五個工作日;
8、統計登記證:一個工作日。
9、進出口許可:十五個工作日
外商獨資東莞公司注冊登記
一、外資東莞公司注冊商務局審批所需準備資料:
1、投資方為外方公司提供登記證書(中外文對照)及法定代表人護照復印件(個人提供護照復印件,居住詳細地址);
2、新公司法人護照復印件、照片1寸兩張、及個人簡歷
3、申請書
4、可行性研究報告
5、企業章程{2份}
6、董事會成員委派函(2份)
7、董事會成員身份證明(復印件)
8.投資者合法開業證明(復印件)
9、投資者信證明(復印件)(一般為銀行出具,復印件)
10、新設立公司房產使用證明(含租房協議、房產證,復印件))
11.工商名稱預登記核準通知書(復印件)
二、外商獨資企業可行性報告提綱:
(一)投資者的姓名或名稱、注冊地址、住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國籍;
(二)擬設立外資公司的名稱、注冊地址;
(三)經營范圍、產品品種和生產規模;
(四)擬注冊外資公司的投資總額、注冊資本、出資方式、作價出資的機器設備、工業產權、專有技術清單、出資期限;
(五)擬注冊外資公司的組織形式和組織機構、法定代表人;
(六)采用的主要生產設備及其新舊程度、生產技術工藝水平及其來源;
(七)擬注冊外資公司的期限。
(八)申請人聯系姓名、電話和地址。
三、外資東莞公司注冊登記程序:
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申請經審批機關批準后,申請者應在收到批準證書之日起30日內,到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辦理設立登記。登記主管機關自受理申請人設立登記全部文件、證件之日起30日內,做出核準登記或不予核準登記的決定,經核準登記的,按規定收取登記費后,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并由登記主管機關發布公告。營業執照簽發日期,即為外資公司注冊的成立日期。
外資東莞公司注冊申請設立登記時,應向登記機關提交以下文件:
(一)由企業正、副董事長簽署的《外商投資企業申請登記表》;
(二)《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三)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及其批準文件;
(四)合同、章程(含附件、中外文本)以及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及批準證書(副本原件一份);
(五)投資者所在國家(地區)政府出具的合法開業證明;
(六)投資者的資信證明(應由同該投資者有業務往來的金融機構出具,中方投資者為全民所有制企業的,應提交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出具的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明);
(七)董事會名單及董事會成員、正、副總經理的委派任職文件及上述人員的簡歷、身份證明;
(八)企業住所使用證明;
(九)登記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四、外資東莞公司注冊辦事依據
《東莞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及《實施條例》其他有關法律、法規
關于外資企業股權轉讓
依據法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及《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及《實施細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及《實施細則》
申辦條件是:企業依法成立。
提交材料:1、企業關于股權轉讓的請示及其主管部門或鎮同意申報的意見(原件);
程序:受理→協調→審批→發文→換證(換證后企業必須在30日內到工商部門登記備案)
2、企業董事會決議(原件);
3、轉讓方與受讓方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原件);
4、合同、章程相應條款的修改協議(原件)或新簽的合同、章程(原件);
5、受讓方營業執照(復印件)。受讓方如為境外個人,需提供其有效合法證件;
6、受讓方有效資信證明(原件),如為外文應附中文譯文(原件);
7、企業原投資者股權變更后的董事會調整成員的報告和新任董事的委派書(原件)及身份證明(復印件);
8、企業批準證書正、副本(原件)和營業執照(復印件);
9、如國有資產轉讓需提供資產評估報告,國資辦確認書和國有企業主管部門書面同意的意見;
10、其他有關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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