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注冊地址在哪里,規定是怎樣的
一、分公司注冊地址在哪里
分公司注冊地址必須為辦公樓,不得使用住宅或商住樓進行注冊。
二、公司注冊地址的規定是怎樣的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公司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辦事機構所在地,即公司開展業務活動和處理公司事務的公司機構所在地。對于達到一定規模的公司來說,公司的辦事機構往往有多處,考慮到公司地址的上述意義,我國法律明確規定公司地址只能有一個,因此在有多處辦事機構的情況下,應根據各辦事機構所處理業務的性質不同,確立其中一個為主要辦事機構,從而該公司的住所便是該辦事機構所在地。
公司在成立前應先擇定其住所,在申請公司注冊登記時,須向登記機關提交住所證明,以證明將要注冊的公司對該住所享有使用權。公司地址是公司章程中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之一,假若未作記載,則有違公司存在的合法性,公司也不能成立。經登記的住所若日后變更而未作變更登記,公司不得以變更的住所對抗第三人,即公司地址一經登記即產生了公信力。
設立分公司有可能面臨什么法律風險?
根據實踐經驗,總分公司模式下,分公司的任何不規范經營或超越權限的行為都有可能給總公司造成風險和損失。
(一)合同管理風險
1、合同簽署的風險。分公司作為總公司的代理人,應當在總公司授權范圍內所進行的經營合同。實際操作中,分公司對外簽訂合同時,只需加蓋分公司的印章即可,而并非每個合同都報送總公司加蓋總公司的印章,與分公司開展業務的公司或個人,也一般不會強行要求分公司在合同上必須加蓋總公司的印章。如果總公司的授權范圍模糊,分公司與第三方簽署合同(保證合同除外),即便違反總公司的真實意思,合同導致的民事后果也要由總公司承擔。
2、合同履約控制的風險。由于許多大型企業的分公司分布于全國各地甚至世界各地,分公司簽署合同后,通常還繼續負責合同的履行,由于總公司對于異地分公司的控制相對松散,如果履行過程中出現糾紛,卻未能及時處理,極有可能導致合同爭議和糾紛的出現。
實際工作者能夠,也存在總公司簽署合同后,交由分公司履行時,沒有做好合同交底和合同履約的監督工作,引發未能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的違約風險。
(二)分公司管理人員濫用職權侵犯公司利益的風險
分公司的運作一般相對獨立,較總公司內部職能部門的管理人員而言,分公司管理人員擁有更高的權限,掌握更多的資源,許多公司主要關注分公司的經營業績,忽視對于分公司管理人員的監督和管理,往往容易產生分公司管理人員濫用職權侵犯公司利益的風險,常見風險有:
1、分公司管理人員泄露、出售所持有的公司客戶信息或公司經營秘密,獲取不正當的利益;
2、分公司管理人員自營或幫助他人經營與分公司或總公司相同或類似業務,給總公司造成損失;
3、侵吞分公司財產和資金。
(三)抵押擔保風險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定:
1、分公司未經總公司書面授權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因此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分公司應當根據其過錯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2、分公司經總公司書面授權提供保證的如果總公司的書面授權范圍不明,分公司應當對保證合同約定的全部債務承擔保證責任。分公司經營管理的財產不足以承擔保證責任的,由總公司承擔民事責任。
雖然根據法律,分公司提供的保證無效后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由分公司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總公司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但由于分公司并沒有獨立的資產,從實際效果上說,無論總公司還是分公司的責任,最終均由總公司承擔損失和責任。
(四)其他
由于分公司沒有獨立的品牌和企業名稱,對外經營活動必須使用總公司的名義,如果分公司產生法律風險時,極易導致總公司的品牌形象和信譽受到嚴重打擊和影響,從而導致其他衍生的法律風險。
分公司的注冊流程
申請同意后,開始著手辦理相關手續,流程簡介如下:
1、首先,持“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授權書”及商標注冊證復印件到工商局辦理核名。
2、核名后,持工商局發給的核名通知書到相關部門辦理前置審批手續。
3、填寫《分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由總公司蓋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簽字。
4、填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由總公司蓋公章并將指定代表人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貼上。
5、準備分公司營業場所使用證明;自有房產提交產權證復印件;租賃房屋提交租賃協議復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產證復印件。
6、由總公司出具的股東會決議,決議內容須有分公司負責人的任職決定,同時提供負責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7、持驗資報告、房產證、授權書、股東會決議、公司章程、分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企業名稱核準通知書、相關前置審批手續等到工商局辦理營業執照(以上相關證件須加蓋總公司公章)。
6、持營業執照及公司設立通知書到公安局辦理刻章業務。
7、持營業執照、公司設立通知書到質量技術監督管理局辦理企業組織機構代碼證。
8、持營業執照、代碼證、公司設立通知書到開戶行辦理基本帳戶,先填寫基本帳戶申請書。
9、持營業執照、代碼證、公司設立登記通知書、公章、財務章、法人章、銀行開戶申請書、房產證等資料到國稅局、地稅局辦理稅務登記證。
10、持國稅、地稅登記證、營業執照等資料到開戶行辦理正式開戶。
11、需要辦理一般納稅人時,持辦理完的相關證件及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到主管國稅機關進行辦理。
設立分公司有可能面臨什么法律風險?
根據實踐經驗,總分公司模式下,分公司的任何不規范經營或超越權限的行為都有可能給總公司造成風險和損失。
(一)合同管理風險
1、合同簽署的風險。分公司作為總公司的代理人,應當在總公司授權范圍內所進行的經營合同。實際操作中,分公司對外簽訂合同時,只需加蓋分公司的印章即可,而并非每個合同都報送總公司加蓋總公司的印章,與分公司開展業務的公司或個人,也一般不會強行要求分公司在合同上必須加蓋總公司的印章。如果總公司的授權范圍模糊,分公司與第三方簽署合同(保證合同除外),即便違反總公司的真實意思,合同導致的民事后果也要由總公司承擔。
2、合同履約控制的風險。由于許多大型企業的分公司分布于全國各地甚至世界各地,分公司簽署合同后,通常還繼續負責合同的履行,由于總公司對于異地分公司的控制相對松散,如果履行過程中出現糾紛,卻未能及時處理,極有可能導致合同爭議和糾紛的出現。
實際工作者能夠,也存在總公司簽署合同后,交由分公司履行時,沒有做好合同交底和合同履約的監督工作,引發未能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的違約風險。
(二)分公司管理人員濫用職權侵犯公司利益的風險
分公司的運作一般相對獨立,較總公司內部職能部門的管理人員而言,分公司管理人員擁有更高的權限,掌握更多的資源,許多公司主要關注分公司的經營業績,忽視對于分公司管理人員的監督和管理,往往容易產生分公司管理人員濫用職權侵犯公司利益的風險,常見風險有:
1、分公司管理人員泄露、出售所持有的公司客戶信息或公司經營秘密,獲取不正當的利益;
2、分公司管理人員自營或幫助他人經營與分公司或總公司相同或類似業務,給總公司造成損失;
3、侵吞分公司財產和資金。
(三)抵押擔保風險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定:
1、分公司未經總公司書面授權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因此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分公司應當根據其過錯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2、分公司經總公司書面授權提供保證的如果總公司的書面授權范圍不明,分公司應當對保證合同約定的全部債務承擔保證責任。分公司經營管理的財產不足以承擔保證責任的,由總公司承擔民事責任。
雖然根據法律,分公司提供的保證無效后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由分公司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總公司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但由于分公司并沒有獨立的資產,從實際效果上說,無論總公司還是分公司的責任,最終均由總公司承擔損失和責任。
(四)其他
由于分公司沒有獨立的品牌和企業名稱,對外經營活動必須使用總公司的名義,如果分公司產生法律風險時,極易導致總公司的品牌形象和信譽受到嚴重打擊和影響,從而導致其他衍生的法律風險。
分公司以自己名義簽訂的合同由誰擔責?
1、能否以分公司名義與員工簽勞動合同?
分公司是否有資格用自己的名義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主要看該分公司是否取得了營業執照。如果分公司有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則有資格以自己的名義與員工簽合同;而如果分公司沒有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就不符合法定的用人單位的資格,不能自行招聘員工,只能以總公司的名義與員工簽訂合同。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四條,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設立的分支機構,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可以作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受用人單位委托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2、分公司以自己名義簽訂的合同由誰擔責?
分公司以自己的名義簽訂的合同,該合同的責任由設立分公司的總公司承擔。根據法律規定,公司設立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當分公司不能履行合同義務時,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四條 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提供的分公司注冊地規定,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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