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分公司的流程是怎樣的?
(1)辦理分公司企業名稱核準。提供總公司營業執照及企業名稱核準申請書,到分公司注冊登記所在區的工商局申請辦理。
(2)辦理前置審批項目。分公司經營范圍中有特殊產品或服務的,需辦理行業審批許可證。例如,分公司經營范圍中有食品業務的需辦理〈食品流通許可證〉,經營運輸業務的需辦理〈道路運輸許可證〉。
一般來說,分公司經營范圍不能超過總公司的經營范圍。
(3)提交分公司注冊登記申請材料,辦理工商營業執照。需向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總公司的申請書、股東會決議、分公司負責人的身份證明等材料。
(4)刻章。分公司營業執照出來后,可以刻分公司公章、財務章、負責人的印章。
(5)辦理組織機構代碼證。
(6)辦理稅務登記證。無論獨立核算分公司還是非獨立核算分公司都需辦理稅務登記,取得稅務登記證。
上述步驟辦理完畢后,分公司注冊基本完成。如果是獨立核算的分公司,還需辦理下列手續:
(1)開設分公司銀行帳戶。
(2)申請發票。
注冊分公司的注意事項
1、分公司應具備什么條件?
設立分公司應具備下列條件:
(1)名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分公司名稱必須冠以公司名稱全稱;
(2)經營范圍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分公司經營范圍不得超出公司的經營范圍;
(3)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分公司不得與公司在同一經營場所經營。
2、分公司注冊資金從哪里來?
分公司由母公司申請設立,不涉及注入注冊資本這一環節。分公司的經營資金由總公司供給,并以總公司的資產對分公司的債務承擔法律責任。
3、分公司的名稱需要預先核準嗎?
企業設立的分公司的名稱不需預先核準。分公司沒有法人資格,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其名稱應當冠以其所從屬企業的名稱,綴以“分公司”、“分廠”、“分店”等字詞,并標明該分支機構的行業和所在地行政區劃名稱或者地名,但其行業與其所從屬的企業一致的,可以從略。
4、分公司的經營范圍怎么確定?
隨著連鎖經濟的快速發展,開設分公司的企業越來越多。注冊分公司時需確定分公司的經營范圍,并報請工商行政管理局審批。
(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公司注冊登記相關法律的規定,分公司經營范圍不能超出總公司經營范圍。
(2)分公司經營范圍涉及到特殊行業、產品或服務,需辦理行業審批許可證。
(3)分公司經營范圍隨總公司經營范圍而變化。若總公司增加了新的經營范圍,分公司也可以增加經營范圍,需辦理分公司變更手續。
5、分公司注冊地址在哪里?
分公司注冊地址必須為辦公樓,不得使用住宅或商住樓進行注冊。
分公司注冊費用(僅參考)
1、政府費用:1500元人民幣左右。
2、代理費用:普票2000元人民幣,一般納稅人3000元人民幣(獨立核算分公司可以注冊在開發區,享受開發區的稅收優惠政策)。
很多人會問分公司注冊資金最低需要多少。依據中國公司法律規定,分公司不具備獨立法人主體資格,是沒有注冊資金的。
從法律意義上,分公司只是總公司設立的分支機構,不是獨立法人,分公司的一切債權債務是由總公司承擔的。
維護分公司日常運營的資金是由總公司直接劃撥到分公司的銀行帳戶上。獨立核算的分公司,可以在分公司注冊所在地交納稅收,可以招聘員工并給員工上社保。
分公司具有訴訟資格嗎?
分公司一般都有一定的財產,有一定的民事責任承擔能力,有的分公司(如金融、證券、電信等)的民事責任承擔能力還很強,相關司法解釋也確認分公司有責任承擔能力,如《擔保法》司法解釋第17條規定: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經法人書面授權提供保證的,如果法人的書面授權范圍不明,法人的分支機構應當對保證合同約定的全部債務承擔保證責任。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經營管理的財產不足以承擔保證責任的,由企業法人承擔民事責任。因此,應根據分公司的償付能力和當事人意思自治,對涉及分公司的訴訟地位和民事責任承擔,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一、分公司有較強的償付能力的,應只以分公司為被告。根據《擔保法》司法解釋第124條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依法規范人民法院執行和金融機構協助執行的通知》第8條之精神,涉及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的分支機構承擔民事責任時,只能以該分支機構為被告。若分公司有償付能力,仍一律以總公司為被告,既不便于當事人參加訴訟,也不便于法院審判,故原告堅持以總公司為原告的,也不予準許。原告在起訴時,只選擇分公司為被告的,只要分公司仍存續的,應予準許。只以分公司為被告時,雖然最終民事責任由總公司承擔,但總公司是案外第三人,人民法院不能裁定保全總公司的其他財產,也不能判決總公司承擔民事責任。裁判生效后,執行過程中發現分公司的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可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78條的規定,執行總公司的其他財產,債權人的權利仍能得到保護。
二、分公司存續但其償付能力較差或沒有償付能力的,原告可以分公司和總公司為共同被告或只以總公司為被告。根據公司法第14條之規定,分公司的民事責任似乎都應由總公司承擔。分公司經依法登記,領取了營業執照后,雖不具有法人資格,但仍有相對獨立性,有一定的民事責任承擔能力。因此,應判決由分公司承擔民事責任,由總公司承擔補充責任,即分公司財產不足承擔民事責任時,由總公司承擔。分公司的財產也是總公司的財產,這與公司法第14條之規定并不矛盾。在公司內部,分公司與總公司不是平等主體,故不能判決總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當然,總公司在訴訟中要求直接承擔分公司民事責任,應予準許。
三、分公司已關閉、或被撤銷的,應以總公司為被告。原告起訴時,分公司已關閉、或被撤銷的分,其民事責任承擔能力消亡,不能享有訴訟主體資格,其權利義務應由總公司直接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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