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注冊商標罪如何處罰
1、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應當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1)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2)假冒兩種以上注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三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3)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應當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2)假冒兩種以上注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3)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假冒他人注冊商標屬于犯罪嗎
假冒他人注冊商標有可能會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
假冒注冊商標罪是指違反國家商標管理法規,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行為。
本罪認定標準:
(1)假冒注冊商標罪的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即任何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個人假冒他人注冊商標,情節達到犯罪標準的即構成本罪。
(2)假冒注冊商標罪侵犯的客體為他人合法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以及國家商標管理秩序;
(3)假冒注冊商標罪主觀方面為故意,且以營利為目的。過失不構成本罪。
(4)假冒注冊商標罪的客觀方面為行為人實施了刑法所禁止的假冒商標行為,且情節嚴重。
商標保護措施都有什么,商標保護方案如下:
1、先注冊后使用商標。
未注冊商標不享有專用權,他人也可使用該商標。如果企業的商標先使用后注冊,則容易被他人假冒或搶注;一旦被他人搶注后,企業就會陷入被動,要奪回商標只能訴諸法律,費時費力,是否成功也不肯定。如果喪失商標專用權,企業很可能失去已開拓的市場,這方面的例子屢見不鮮。因此,企業應當先注冊后使用商標。鑒于商標注冊歷時較長(從申請至核準注冊需一年多),最好事先多注冊一些備用商標以適應企業發展的需要。
2、選擇設計獨特的商標。
選擇商標在不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禁用條款的前提下,要盡量使商標具有顯著性,要與眾不同、特色鮮明,讓消費者一目了然,過目不忘。如果一味去模仿別人的商標,不僅可能會侵犯他人的在先權利,還會毀掉自己的信譽。
3、選擇消費者喜歡的商標。
商標使用在商品或服務上是直接面向消費者的,因此選擇時要考慮以下因素:(一)不能太復雜、繁瑣,要易記(便于消費者記憶),易看(醒目、突出,給人的直觀印象很深)。(二)要注意商標的發音,商標文字的讀音應當瑯瑯上口,便于消費者呼叫,容易傳遞信息。(三)要注意不同國家、民族的政治、宗教、風俗、習慣、語言等因素,避開引起不良后果的文字、圖形。如“藍天”商標譯為“BLUE SKY”本來沒錯,但進入美國市場后卻大受冷落,原因就在于“BLUE SKY”在英語里有“無法收回的債券”之意。
4、注冊防衛商標。
“防衛商標”是指為防止他人使用對自己注冊商標造成損害而注冊的商標,包括防御商標、聯合商標兩類。防御商標是指商標所有人把自己的商標注冊在其他非同類商品上,這樣可以延伸注冊商標的權利保護范圍。聯合商標是指在同一或類似商品上注冊兩個以上相近似的商標,如申請“健胃寶”后,又注冊“寶健胃”、“胃健寶”等商標,但須注意的是,在商標轉讓時,聯合商標不得單獨轉讓,必須一同轉讓。
5、商標國際注冊。
企業如果沒有在外國注冊商標,產品出口到該國時若商標已被搶注,則面臨被訴侵權的危險。因此,企業從長遠發展考慮,應做好商標國際注冊工作。目前最簡便、最省時、最省力的是馬德里國際注冊體系,通過該體系可在馬德里協定或議定書成員國獲得注冊商標專用權保護,手續簡便、注冊費用比單一國家注冊要便宜很多。
6、統一商標和企業字號相同。
企業最好將商標作為字號登記企業名稱,這樣一來,可以有效防止他人把企業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標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登記并使用,誤導公眾,損害企業合法權益。商標和字號統一,有利于企業進行宣傳,也有利于消費者牢記和區別。
7、突出宣傳商標。
一些企業在產品外包裝上,往往突出商品通用名稱,忽視對商標的使用,將商標放在不顯眼的位置上,變成了“小紐扣”;在廣告宣傳中,海闊天空地介紹商品和企業,卻避而不談商標。忽視商標的使用和宣傳不能幫助消費者“認牌購貨”,使商標失去了區分商品和服務來源的作用,商標知名度自然無法得到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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