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被提出異議如何答辯
被異議人的答辯應包含有以下內容:
1、答辯人的主體資格
必須是被異議人或是被異議人合法委托的代理人。
商標異議答辯如委托商標代理組織代理,須附送《商標代理委托書》。
商標局將根據當事人所陳述的事實和理由,經調查核實后,作出異議裁定,制作異議裁定書通知異議雙方當事人。
2、有明確的異議理由
針對異議人在“商標異議申請書”中的異議理由和證據材料、被異議人應提出相應的答辯理由和證據材料,答辯理由和證據材料的充分與否,將有可能對異議案件起到決定性的作用。
3、答辯的時限
《商標法》規定被異議人在收到商標異議書之日起30日內必須將答辯材料交寄商標局。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10條的規定,當事人直接遞交答辯及相關證據材料的,以遞交日為準;郵寄的,以寄出的郵戳日為準。郵戳日不清晰或者沒有郵戳的,以商標局實際收到日為準。但是,如果當事人能夠提供實際郵戳日證據的除外。雖然法律設有此但書規定,當事人應當盡地在異議期限內寄異議答辯并保證郵戳清晰,以免出現不必要的麻煩。如被異議人的答辯材料以郵寄方式提交且郵戳日不清,則以商標局實際收到日為答辯日。如果該實際收到日超過法定異議期限,有可能導致已做出裁決,則必然會給利害關系人帶來不利影響,也會給商標局的異議審查工作帶來負面影響。
無論被異議人未答辯或者未在規定期限內答辯的,商標局都將依法進行裁定。
4、其他附送的材料
商標局寄送商標異議書副本的信封(用以確定答辯是否在規定的時限內提出)要隨同異議答辯及材料一起寄送商標局。
5、被異議人所提供的答辯材料中如果有外文書件,必須翻譯成中文,否則,該外文異議答辯將不作為異議答辯材料使用,并退回給當事人。(見: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1997年1月14日《關于商標異議中外文書件應附中文譯本的通知》 )
6、關于補充證據材料的聲明與提交時限
根據《商標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需要在提出異議答辯后補充有關證據材料的,應當在異議答辯書中聲明,并自提交異議答辯書之日起3個月提交;期滿未提交的,視為當事人放充補充有關證據材料。 在商標局未接受后補答辯材料且異議成立時,被異議人不服還可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并將擬后補的材料提交至該會。
商標異議的期限限制
異議期限實際就是公示的期限,期滿無異議的,公示內容即生效。所以要特別注意時限問題。
1、異議期:初審公告之日起至注冊公告的前一天
各種異議遞交方式的時效確認標準如下:
直接窗口遞交的——以遞交日為商標局收到日;
物流快遞公司寄送——以商標局實際收到日;
郵局寄送(掛號信、EMS郵政速遞)——寄出的郵戳日(非交郵日)視為商標局收到日。
2、補充異議證據的時限:提出補充證據聲明的在提交異議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
3、異議補正:收到補正通知之日起30日內。
4、異議答辯:收到答辯通知之日起30日內。
5、變更代理人申請,合并異議審理申請,請求加快審理申請:在異議裁定之前都可以提交。
6、異議復審:收到異議裁定書之日起15日內。
商標異議申請書內容
第一部分:被異議商標和被異議人的內容。包括被異議商標、類別、初步審定號、初步審定公告日期和刊登該被異議商標的《商標公告》期號(要填寫總期號);被異議人名稱、地址和郵政編碼,如被異議人委托商標代理組織代理被異議商標申請事宜,還應當載名商標代理組織名稱。
第二部分:異議人的有關信息。包括異議人的名稱、地址和郵政編碼,聯系人、電話(和傳真);如果異議人委托商標代理組織辦理異議申請事宜,還應當載明商標代理組織名稱。
第三部分:異議請求和事實依據。異議申請書中這部分內容可能比較多,在異議申請書的首頁加上這部分,主要是提示異議申請人在提出異議時應該填寫的內容。
第四部分:異議人簽字,異議人如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加蓋異議人的章戳;異議人如果委托商標代理組織辦理異議申請事宜,還應加蓋該代理組織章戳。
第五部分:商標異議費(異議書中不顯示)。
商標異議申請應提交的文件
商標異議是《商標法》及《商標法實施條例》明確規定的對初步審定商標公開征求社會公眾意見的法律程序,其目的在于監督商標局公正、公開地進行商標確權。任何人對初步審定的商標有不同意見的,可以在初步審定公告之日起3個月異議期內向商標局提出異議。應提交的文件:
1、商標異議申請書;
2、明確的請求和事實依據,并附有關證據材料;
3、被異議商標初步審定公告的復印件;
4、異議人的身份證明。
5、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商標異議申請的,還須提交商標代理委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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