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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聲音商標審查標準更加明確

    記者日前從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獲悉,新修訂的《商標審查及審理標準》增加了聲音商標審查標準、審查意見書的運用標準等內容。

    在國外,聲音商標很常見,比如Windows操作系統的啟動聲、米高梅電影公司的“獅子吼”等。但《工人日報》記者發現,在我國,聲音正式納入商標可注冊范圍是在2013年。

    2013年8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決定》,自2014年5月1日起,聲音可以作為商標注冊。2016年2月13日,“中國國際廣播電臺廣播節目開始曲”成為我國初審公告擬核準注冊的首個聲音商標。

    據記者了解,新《商標審查及審理標準》規定,聲音商標不得違反《商標法》第十條規定的禁用條款審查,比如與國歌、軍歌等旋律相同或近似的聲音;聲音商標要具有顯著性,一般情況下,聲音商標需經長期使用才能取得顯著特征。商標局可以發出審查意見書,要求申請人提交使用證據,并就商標通過使用獲得顯著特征進行說明。兩聲音商標的聽覺感知或整體音樂形象相同或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服務來源產生混淆誤認,或者認為二者之間存在特定聯系的,判定為相同或者近似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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