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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列康”與“前列舒康”商標一字之差商標侵權案
    旅順一藥店所銷售的是前列舒康膠囊,然而浙江一家藥企注冊“前列康”商標,“前列康”與“前列舒康”商標僅一字之差,故旅順一藥店把浙江一藥企以侵犯注冊商標權為由將其告上法庭。近日,法院西崗區法院知識產權庭一審判決,旅順一藥店判敗訴。 藥企:旅順藥店侵犯商標權 浙江一家制藥公司將自己生產的藥品前列康在國家工商局商標局注冊了商標并在全國范圍內查詢侵犯公司知識產權的產品。去年9月26日,該公司委托專人與公證員來大連旅順一家藥房,購買了兩盒前列舒康膠囊,索要了購買小票。該公司隨后將該藥店告上法庭。 藥店:賣的保健品不是藥品 被告藥店業主當庭答辯說,藥店賣的是前列舒康,而不是前列康,前列舒康是保健品而非藥品,這是兩類不同產品,沒有侵犯原告商標專用權,被告沒有過錯。前列舒康是通過合法的進貨途徑進貨,有正規的進貨單。 法庭認定被告侵權 法庭認為,原告的前列康注冊商標在有效期內,他人未經許可,不得擅自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該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本案中的前列舒康膠囊的外包裝顯著位置標示的“前列舒康”與原告的注冊商標標識“前列康”比對,前者在“前列”與“康”間加了一個“舒”字,整體結構相似,容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誤認。被告的案涉商品未經合法授權,也未能提供合法來源,是侵犯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應立即停止侵權。原告要求登報發表聲明以消除侵權行為帶來的不良影響,法庭支持,但要求賠禮道歉的請求,因為被告行為沒有侵犯原告企業的名譽權、榮譽權,該請求不予支持。 今年12月上旬,西崗區法院知識產權庭一審判決,被告業主立即停止銷售侵犯原告注冊商標權前列康的商品;被告業主在《中國知識產權報》刊登聲明,以消除不良影響。被告業主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制止侵權的合理開支共計2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