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7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關于清理長期停產企業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決定在全國范圍內清理長期停產企業。通過清理工作,一批企業被喚醒、規范、撤銷,引導企業誠信經營,清理市場環境。
《通知》強調,這次清理工作的對象是未依法報送年度報告、連續兩年未進行納稅申報的企業。清理方式包括催補年報、報稅、變更企業登記事項、吊銷營業執照等。
《通知》要求,各級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以下簡稱工商部門)要認真清理連續兩年未上報年度報告的企業,摸清底數,通過發布通知、對注冊地或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等方式逐一核實情況,并依法開展清理工作。工商部門將連續兩年未上報的企業信息發送給稅務部門,稅務部門將連續兩年未備案的企業信息發送給工商部門。
《通知》要求,列入清理范圍的企業要在核實情況的基礎上進行分類規范。一是要督促能通過注冊地或營業場所取得聯系的企業及時履行法律義務。第二,清算對象已經辦理清算申報或者進入破產程序的,可以退出清算范圍。三、對于長期未開展經營活動,經現場檢查無法與注冊地或經營場所取得聯系,且連續兩年未申報納稅的公司,由工商部門依據《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的規定吊銷其營業執照。對“三證合一、一照一碼”改革前設立的企業,稅務部門可依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條的規定,請求工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
《通知》要求各地嚴格依法行政,積極穩妥有序推進清理工作。根據實際情況,對列入清理范圍的企業予以公告,對相關違法后果進行警示。對于長期未開展經營活動的企業,依法實施吊銷營業執照行政處罰的,應當按照《工商行政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和《工商行政管理行政處罰案件聽證規則》的要求嚴格執行。證據方面,除連續兩年未提交年報、在注冊地或營業場所無法聯系的現場檢查記錄、連續兩年未報稅等必要證據外,其他證據如未更換新的營業執照、未辦理工商聯絡員備案、未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等, 而銀行基本存款賬戶中缺乏半年內的資金流動記錄,也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進行收集。 對于長期未開展經營活動的企業,依法實施吊銷營業執照行政處罰的,可以直接在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公告、送達相關法律文件,并在工商部門門戶網站上公示。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的,相關法律文件應當同時在公示系統公告牌上以企業名義公示。
通知指出,太多未開放的企業長期關閉,擠壓了社會資源,增加了行政成本,導致企業數據失真,不利于政府對當地經濟實際情況的把握,影響政府客觀科學決策。各地要深刻認識做好清理工作的意義,制定具體方案,認真組織實施。要注意加強業務培訓,確保清理工作公平規范。要建立有效的宣傳機制,通過多種方式加大對公眾的宣傳,爭取社會各界更多的理解和支持,引導企業承擔責任,加強社會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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