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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如何保護被搶注的未注冊商標
    王老吉商標爭奪戰商標事務所深圳商標轉讓汕頭商標注冊

    我國對商標的法律保護采取“申請在先”的原則,即原則上把商標專用權授予第一個申請注冊的人,使合法注冊的商標在我國得到更高程度的法律保護。但由于種種原因,部分企業對已經建立一定商譽的商標未能申請注冊。為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也在一定程度上保護了以前使用過但未注冊的商標。對以前使用的未注冊商標的保護主要體現在《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一款和第三十一條中。前者是對被認定為馳名商標的未注冊商標的保護,后者禁止對他人已經使用并具有一定影響力的未注冊商標進行優先注冊。本文旨在幫助企業了解如何根據《商標法》第31條在中國保護其未注冊商標。

    《商標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已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具有一定影響力的商標?!?br>

    根據這一規定,作為未注冊商標的持有人,其權利僅限于禁止他人“注冊”其商標,并不延伸至禁止他人“使用”其未注冊商標。這意味著,如果企業的未注冊商標被他人使用,除非企業能夠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有關規定追究使用的法律責任,否則不能依據《商標法》的規定請求禁止“使用”該商標。但是,未注冊商標的所有人可以在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商標局提起商標異議程序,或者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商標評審委員會”)在注冊商標注冊之日起五年內決定撤銷該商標的注冊(以下簡稱“商標異議或撤銷”或者“行政程序”)。企業擬注銷該商標注冊,應滿足以下三個前提條件,即:(1)搶注者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該商標,(2)未注冊商標所有人“已經使用”該商標,(3)該商標的使用應“有影響力”。

    一、如何理解“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

    2010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審理商標授權確認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根據《商標法》的規定,申請人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具有一定影響力的商標。申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使用過該商標并對該商標有一定影響而擅自使用的,可以認為其采取了不正當手段?!痹诔V莩陕撾娏χ圃煊邢薰?以下簡稱“常州成聯”)訴商業評估委員會和常州創聯電力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創聯公司”)一案中,最高法院還認定“(常州成聯)故意制造

    從《意見》的規定和前述案例可以看出,如果搶注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某個具有一定影響力的未注冊商標已經被他人使用但仍在注冊該商標,其行為可以認定為使用不正當手段。因此,企業在對搶注者的行為啟動商標異議或撤銷程序之前,應積極收集搶注者知道未注冊商標被使用的證據,以證明搶注者實施了“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的行為。

    另外,如果企業提交的證據能夠證明未注冊商標被廣泛、多方式、長時間、頻繁使用,商標評審委員會和法官就更容易做出“搶注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未注冊商標已經先被使用”的判斷,進而認定或者推定搶注行為“采取了不正當手段”。當然,如果未注冊商標的所有人提供足夠直接的證據,證明搶注者對未注冊商標有所了解,那么未注冊商標的所有人就更容易獲得有利的認定。

    二、如何理解“已經使用”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北方高院”)在萬盛達電子電器廠訴商業評審委員會、蔡莉商標撤銷行政糾紛案(以下簡稱“萬盛達案”)((2011)高興中字第365號)中認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三條, 《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三條規定:“商標法和本條例所稱商標使用,包括在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商品交易文件中使用商標,或者在廣告、展覽等商業活動中使用商標?!?2006年3月7日,北方高級法院發布了《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若干問題的解答》,其中第二條明確規定:“在商業活動中,使用商標表明商品來源,使有關公眾能夠區分提供商品的不同市場主體的方式,就是使用商標的方式。除了《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三條所列的商標使用方式外,商標標識還在音像、電子媒體、互聯網等平面或立體媒體上使用,使相關公眾對商標、商標所標示的商品、商品供應商有所了解。都是商標的使用?!?br>

    從這些規定和案例中可以看出,法院可以認可的商標使用方式多種多樣,通過新的技術手段推廣和宣傳商標的一些方式也可以被接受和認可。這意味著企業使用未注冊商標的各種方式都可能被法院認可。因此,企業在收集能夠證明未注冊商標已被實際使用的證據時,應充分參考上述規定,考慮與該商標相關的所有商業活動,避免遺漏可能被認定為證明該商標已被實際使用的證據。

    企業應定期、系統、定期記錄核心商標在日常經營中的使用情況,這對未注冊商標所有人尤為重要。此外,在對注冊商標提起法律訴訟之前,企業應將所有未注冊商標的使用情況告知律師,這將為律師篩選能夠證明商標使用的有力證據提供更多便利。在一些企業中,所有能夠證明企業商標使用的證據都保存在多個部門。對于這些企業來說,要做好各部門之間的協調工作,確保所有證據的系統收集和整理。

    但是,應當注意的是,《意見》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注冊商標沒有實際使用,只有轉讓或者許可,或者只有公布商標注冊信息或者對其注冊商標的專用權聲明等。不應認定為商標使用?!币虼?,單獨轉讓或者許可或者僅聲明商標所有權的行為不能視為使用商標的行為。但是,企業可以以其轉讓或者許可未注冊商標的行為作為輔助證據,結合前款所述商標的使用,證明未注冊商標所有人已經“使用”該商標。

    此外,未注冊商標所有人有時會在行政訴訟階段提交一些額外的證據來支持其撤銷注冊商標的請求。在行政程序階段,如果不提交這部分證據,不提及其證明目的,法院一般不予受理。但企業在行政程序階段已經提交了部分證據證明其使用未注冊商標,然后在訴訟階段繼續提交其他證據補充其使用商標的,這部分證據可能被法院采納。

    三、如何理解“有一定影響”

    未注冊商標所有人針對他人的搶注行為提出商標異議或者撤銷申請的,企業對其未注冊商標的使用也應當有一定的影響。應該如何理解商標的使用有“一定影響”?

    《意見》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在中國境內實際使用并在一定范圍內為相關公眾所知曉的商標,視為已經使用并具有一定影響力的商標。如果有證據表明該在先商標有一定的使用期限、面積、銷量或者廣告,可以認為其具有一定的影響?!弊罡呷嗣穹ㄔ涸诔V莩陕摪钢姓J定:“商標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具有一定影響力的商標,通常是指已經使用一定時間,由于一定的銷量和廣告在一定范圍內為相關公眾所熟知,并被視為區分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的未注冊商業商標?!痹谌f盛達案中,北方高院認定“具有一定影響力的情形,是指相關商標具有一定的使用期限、面積、銷量或者廣告等。,以便一定范圍內的相關公眾能夠知道該商標,進而區分商品來源。...僅僅一個廣告不足以確定‘有一定影響’?!痹诹硪粋€案例中,北方高等法院也裁定,僅僅一個榮譽證書通常不足以證明“具有一定影響力”的認定。

    從《意見》的規定和以上兩個案例可以看出,企業想要撤銷他人的注冊商標,應當證明未注冊商標的使用在一定范圍內已經達到了在相關公眾中的普及程度。法院在確定“一定范圍的相關公眾”和“知名人士”時有一定的靈活性,會綜合考慮各種因素。一個單一的廣告,一個商業活動,偶爾的短期使用,都不足以達到“有一定影響力”的程度。

    因此,在啟動商標行政程序之前,企業應充分考慮其現有證據是否能夠證明未注冊商標已經使用了一定時間,使用該商標的服務或產品已經有了一定的市場銷量。另外,如果搶注者所在的區域不是使用未注冊商標的區域,那么對未注冊商標的知名度會有更高的要求。如果在搶注者所在區域使用未注冊商標,或者搶注者的搶注行為是已知的或惡意的,對未注冊商標知名度的要求會相對降低。

    4.他人使用過并具有一定影響力的“商標”是否僅限于與該搶注者注冊的商標屬于同一類別的同一商標

    在萬盛達案中,商標評審委員會、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北方高等法院均認為,如果在先使用的有影響力的商標是被異議商標在類似商品上使用的近似商標,在先商標持有人可以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對被異議商標提出商標異議申請。因此,已經被他人使用并具有一定影響力的“商標”并不僅限于與“爭議商標”同類別的同一商標,其保護還可以包括禁止在與他人以前使用的未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或者服務上進行域名搶注。在實踐中,一些搶注者對類似商品申請具有一定影響力的未注冊商標的商標注冊,或者對相同或者類似商品進行輕微修改后申請類似商標的注冊。在這些情況下,企業可以定期監控相關類別的商標注冊情況,及時在類似商品上申請商標異議或撤銷與未注冊商標類似的商標。

    動詞 (verb的縮寫)結論

    企業要根據《商標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禁止其未注冊商標注冊,應當滿足一定的前提條件,即該未注冊商標應當已經被廣泛使用,并且該未注冊商標的使用已經使其產生了一定的影響,注冊商標注冊是通過不正當手段實施的。企業在啟動域名搶注商標行政程序前,在收集證據時,應仔細研究上述法律規定、法院論證思路和案件判決結果,為更好地準備相應程序提供參考。在這里,我們為未注冊商標所有人提出商標異議或取消搶注者的注冊商標提供一些建議。對于這樣的商標行政程序,商標行政機關會根據未注冊商標持有人實際提交的證據進行審理,審理過程本身屬于商標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過程。因此,如果你對商標行政機關的審理結果不滿意,企業有權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在訴訟階段,法院將審查商標行政機關是否對未注冊商標所有人提交的證據作出了合法的行政決定。因此,企業在啟動商標行政程序時,應做好充分準備,將自己掌握的所有證據提交行政機關裁決,避免在司法程序中出現啟動程序前獲得的證據無法提交的情況,減少不必要的敗訴風險。

    最后值得一提的是,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于2012年底審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修正案(草案)》,并公布草案征求公眾意見。草案在原《商標法》第十五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就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與他人以前使用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申請人與前款規定以外的他人有合同、業務關系或者其他關系,并且知道該他人商標存在的,該他人不予注冊?!睆倪@一條款可以看出,立法者打算進一步限制和禁止他人的注冊商標。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該條款仍然對保護未注冊商標所有人附加了限制性條件。盡管如此,如果新《商標法》采納這一條款的修正案,未注冊商標所有人的權利可能會得到進一步保護。

    來源: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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