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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斷和比對商標相同或近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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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商標糾紛解釋》第10條規定了認定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原則:“人民法院依據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認定商標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則進行:(一)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為標準;(二)既要進行對商標的整體比對,又要進行對商標主要部分的比對,比對應當在比對對象隔離的狀態下分別進行;(三)判斷商標是否近似,應當考慮請求保護注冊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br> ?。?)認定商標相同或近似的主觀標準是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為標準。該領域相關專家所具有的注意力,因為過于專業可能出現判斷標準過嚴的情況。一個粗心大意的消費者的注意力又可能施之過寬。所以,要以兩者中間選擇大多數相關公眾通常的、普通的、一般的注意力為標準。法官在分析判斷和采納有關證據作為定案依據和產生心證過程中,要對行為主體的行為能力作出合理判斷,判定消費者的一般注意力時,應考慮消費者的認識能力、所購物的價值、購物環境等多種因素。
?。?)認定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比對標準是運用商標整體、要部比對和將商標隔離比對的方法,判斷商標的相同,特別是商標的類似。這是遵循消費者在市場中對商標的感知規律而采取的方法。
整體比對是將商標作為一個整體進行觀察,而不是僅僅將商標的各個構成要素抽出來分別進行比對。這是因為,商標作為商品或者服務的識別標志,在消費者的記憶中留下的是該商標的整體印象,而不是構成該商標的某些單個要素。因此,當兩個商標在各自具體的構成要素上存在區別,但只要將它們集合起來作為一個整體,因此產生的整體視覺,仍有可能使消費者產生誤認,就應當認定為近似商標。反之,如果兩個商標的部分組成要素可能相同,但是它們作為一個整體并不會使消費者產生誤認,即整體視覺不同,就不能認定為近似商標。世界上多數國家也采納了整體比對原則。
要部比對是將商標中發揮主要識別作用的部分抽出來進行重點比較和對照,這是對整體比對的補充。一般說來,消費者對商標的感受和留下最深的記憶,是商標的主要部分或者稱要部,即商標中起主要識別作用的部分。當兩個商標的主要部分相同或者近似,就容易造成消費者的誤認,就可以判斷為商標近似。
隔離比對,是將注冊商標與被控侵權的商標放置于異時異地不同場合進行觀察比對。這是一種基本的商標比對方法,一般來說,消費者尋找自己所要的商品,總是憑著以往頭腦中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的廣告宣傳所遺留的商標印象,在市場中尋找所感知的某種品牌的商品或者服務。在市場中,不同商標的商品一般也不是同時擺放在同一個柜臺中。在消費者的思維中,多數情況下不是兩種要比對的商標同時存在,而是存在以前見到過在頭腦中記憶的商標,與當前見到的商標比較。所以,無論在進行整體比對還是要部比對時,都應當采用隔離比對的方式。在事后的侵權判定中,利用消費者的此種思維模式采用隔離觀察比對的方法,更能夠真實地反映被控商標所造成混淆的可能性和程度。將兩個商標放在一起進行比對,不同于消費者在市場中實際購買交易的情況,有可能使法官更關注兩個商標的不同點,不能準確地判斷消費者實際交易中可能產生的混淆。
?。?)認定商標近似的要素是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商標的顯著性,也稱“顯著特征”,是指商標所使用的文字、圖形、數字、顏色或其他構成要素,具有能夠區別不同生產者或者經營者生產的產品或者提供的服務的特征。商標權與其他知識產權最大的不同就是商標權保護的是識別產品的方式,商標的顯著性可以分為固有顯著性和通過使用獲得的顯著性。商標顯著性的強度不僅直接決定商標能否注冊,也決定了商標權保護范圍的大小。國際保護工業產權協會(AIPPI)認為,商標的顯著性取決于商標的獨創性和任意性、商標使用及其廣告促銷的規模和長短、商標的聲譽,等等。如德國阿迪達斯—薩洛蒙有限公司擁有的“三條白道”圖形商標,就是由三條等距離的平行斜線帶組成,實際使用中,位于最容易吸引消費者視線的運動鞋上部,并通過與鞋面的顏色差異而彰顯。經過阿迪達斯公司廣泛持續的宣傳和使用,已成為消費者識別該公司產品的顯著標志,被譽為“勝利的三條線”。商標的顯著性不是一成不變的,商標可能獲得、提高但也可能喪失顯著性,這取決于商標所有人或第三人對商標的使用方法。
考察商標的顯著性對近似商標的判斷具有重要作用。有的商標設計獨特,顯著性很強,如用文字、拼音字母等組合成生造的文字字義,被控侵權商標的“搭便車”近似就很容易認定。而對于顯著性弱的商標,指控他人商標與自己商標近似就相對難以判斷。對顯著性強的商標,在判斷另一標識是否與其相近似時,對另一標識要求與其具有的相異性程度也應越高,相反,如果商標本身的顯著性較弱,就不能苛求另一標識與其相異性有多大,在進行近似判斷時,應將近似標準提高。
?。?)認定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比對標準是運用商標整體、要部比對和將商標隔離比對的方法,判斷商標的相同,特別是商標的類似。這是遵循消費者在市場中對商標的感知規律而采取的方法。
整體比對是將商標作為一個整體進行觀察,而不是僅僅將商標的各個構成要素抽出來分別進行比對。這是因為,商標作為商品或者服務的識別標志,在消費者的記憶中留下的是該商標的整體印象,而不是構成該商標的某些單個要素。因此,當兩個商標在各自具體的構成要素上存在區別,但只要將它們集合起來作為一個整體,因此產生的整體視覺,仍有可能使消費者產生誤認,就應當認定為近似商標。反之,如果兩個商標的部分組成要素可能相同,但是它們作為一個整體并不會使消費者產生誤認,即整體視覺不同,就不能認定為近似商標。世界上多數國家也采納了整體比對原則。
要部比對是將商標中發揮主要識別作用的部分抽出來進行重點比較和對照,這是對整體比對的補充。一般說來,消費者對商標的感受和留下最深的記憶,是商標的主要部分或者稱要部,即商標中起主要識別作用的部分。當兩個商標的主要部分相同或者近似,就容易造成消費者的誤認,就可以判斷為商標近似。
隔離比對,是將注冊商標與被控侵權的商標放置于異時異地不同場合進行觀察比對。這是一種基本的商標比對方法,一般來說,消費者尋找自己所要的商品,總是憑著以往頭腦中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的廣告宣傳所遺留的商標印象,在市場中尋找所感知的某種品牌的商品或者服務。在市場中,不同商標的商品一般也不是同時擺放在同一個柜臺中。在消費者的思維中,多數情況下不是兩種要比對的商標同時存在,而是存在以前見到過在頭腦中記憶的商標,與當前見到的商標比較。所以,無論在進行整體比對還是要部比對時,都應當采用隔離比對的方式。在事后的侵權判定中,利用消費者的此種思維模式采用隔離觀察比對的方法,更能夠真實地反映被控商標所造成混淆的可能性和程度。將兩個商標放在一起進行比對,不同于消費者在市場中實際購買交易的情況,有可能使法官更關注兩個商標的不同點,不能準確地判斷消費者實際交易中可能產生的混淆。
?。?)認定商標近似的要素是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商標的顯著性,也稱“顯著特征”,是指商標所使用的文字、圖形、數字、顏色或其他構成要素,具有能夠區別不同生產者或者經營者生產的產品或者提供的服務的特征。商標權與其他知識產權最大的不同就是商標權保護的是識別產品的方式,商標的顯著性可以分為固有顯著性和通過使用獲得的顯著性。商標顯著性的強度不僅直接決定商標能否注冊,也決定了商標權保護范圍的大小。國際保護工業產權協會(AIPPI)認為,商標的顯著性取決于商標的獨創性和任意性、商標使用及其廣告促銷的規模和長短、商標的聲譽,等等。如德國阿迪達斯—薩洛蒙有限公司擁有的“三條白道”圖形商標,就是由三條等距離的平行斜線帶組成,實際使用中,位于最容易吸引消費者視線的運動鞋上部,并通過與鞋面的顏色差異而彰顯。經過阿迪達斯公司廣泛持續的宣傳和使用,已成為消費者識別該公司產品的顯著標志,被譽為“勝利的三條線”。商標的顯著性不是一成不變的,商標可能獲得、提高但也可能喪失顯著性,這取決于商標所有人或第三人對商標的使用方法。
考察商標的顯著性對近似商標的判斷具有重要作用。有的商標設計獨特,顯著性很強,如用文字、拼音字母等組合成生造的文字字義,被控侵權商標的“搭便車”近似就很容易認定。而對于顯著性弱的商標,指控他人商標與自己商標近似就相對難以判斷。對顯著性強的商標,在判斷另一標識是否與其相近似時,對另一標識要求與其具有的相異性程度也應越高,相反,如果商標本身的顯著性較弱,就不能苛求另一標識與其相異性有多大,在進行近似判斷時,應將近似標準提高。
除了意義之外,商標近似的識別也與某個商標的知名度密切相關。商品的受歡迎程度是指某一商標在某一地區被人們知曉的程度。馳名商標由于其巨大的市場價值,很容易成為非法侵權的對象。在近似判斷馳名商標時,應降低比較標準,以提供更充分的保護。
來源: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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