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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作品屬“免費午餐”?中山報業對網絡侵權說“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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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日報報業集團(中山日報社)訴中山互動聯合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權一案,市第一人民法院近日作出一審判決,判被告停止侵權行為并向中山日報報業集團賠償損失9000元。
????中山日報報業集團代理律師吳冠華告訴記者,中山日報報業集團今后將完善著作權維權機制的常態化、標準化,同時呼吁各方共建版權合作秩序,應“先授權后轉載”,尊重原創內容,形成良性循環。
侵權事實:
未經授權?網站非法轉載新聞作品
????傳統媒體的新聞稿件未經許可便被各類網絡平臺轉載,一度成為“行業慣例”,有人用“傳統媒體辛苦種草,新媒體免費放羊”來形容。實際上,這種行業慣例已經違反了我國的《著作權法》。
????據吳冠華介紹,中山互動聯合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涉嫌未經授權非法轉載中山日報報業集團記者的新聞作品,這三篇作品分別為2013年6月19日中山日報A8版的《城軌中山站被稱“忽悠站”》,2014年8月28日中山日報A9版的《“移動”5分鐘連環扣費4次機主質疑“話費都去哪里了”》,以及發表在2013年7月6日中山商報A2版的《這家黑中介忒大膽騙人錢財還很囂張》。
????吳冠華說,在百度上輸入這三篇稿件的名字,立即彈出頁面搜索結果,顯示中山互動聯合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下屬的“中山某某在線”網站非法轉載了這三篇文章。2015年3月,律師先進行公證等取證工作,4月,向侵權公司發出律師函,要求對方停止侵權行為。直至向法院起訴,被告一直未賠償。去年9月,市第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被告公司未在法定答辯期限內提交書面答辯狀及證據,亦未到庭應訴、質證、舉證。
法院判決:
涉案報道有獨創性受著作權法保護
????市第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中山日報、中山商報系原告的下屬媒體,原告對其原創作品享有著作權。采寫稿件的記者在工作期間,為完成報社工作任務所創作的作品為職務作品,享有其創作作品的署名權,原告享有作品的發表權、修改權、復制權、發行權、廣播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等著作權等其他權利。
????法院認為,根據《著作權法》第二條規定:“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痹谥猩饺請?、中山商報上發表的三篇涉案報道均系作者通過采訪,綜合各方觀點,并融合自己思考而形成的文章,具有自身的獨創性,體現了作者的創造性勞動,符合作品的構成要件,故可認定該三篇涉案報道屬于作品的范疇。
????被告通過網站擅自向公眾提供中山日報報業集團的作品,雖有在作品上注明來源于原告下屬報刊,但被告作為專業的信息傳播公司,應該知道在網絡上營業性使用他人作品前應征得著作權人的許可,在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的情況下,不得使用他人作品。
????中山日報報業集團代理律師吳冠華告訴記者,中山日報報業集團今后將完善著作權維權機制的常態化、標準化,同時呼吁各方共建版權合作秩序,應“先授權后轉載”,尊重原創內容,形成良性循環。
侵權事實:
未經授權?網站非法轉載新聞作品
????傳統媒體的新聞稿件未經許可便被各類網絡平臺轉載,一度成為“行業慣例”,有人用“傳統媒體辛苦種草,新媒體免費放羊”來形容。實際上,這種行業慣例已經違反了我國的《著作權法》。
????據吳冠華介紹,中山互動聯合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涉嫌未經授權非法轉載中山日報報業集團記者的新聞作品,這三篇作品分別為2013年6月19日中山日報A8版的《城軌中山站被稱“忽悠站”》,2014年8月28日中山日報A9版的《“移動”5分鐘連環扣費4次機主質疑“話費都去哪里了”》,以及發表在2013年7月6日中山商報A2版的《這家黑中介忒大膽騙人錢財還很囂張》。
????吳冠華說,在百度上輸入這三篇稿件的名字,立即彈出頁面搜索結果,顯示中山互動聯合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下屬的“中山某某在線”網站非法轉載了這三篇文章。2015年3月,律師先進行公證等取證工作,4月,向侵權公司發出律師函,要求對方停止侵權行為。直至向法院起訴,被告一直未賠償。去年9月,市第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被告公司未在法定答辯期限內提交書面答辯狀及證據,亦未到庭應訴、質證、舉證。
法院判決:
涉案報道有獨創性受著作權法保護
????市第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中山日報、中山商報系原告的下屬媒體,原告對其原創作品享有著作權。采寫稿件的記者在工作期間,為完成報社工作任務所創作的作品為職務作品,享有其創作作品的署名權,原告享有作品的發表權、修改權、復制權、發行權、廣播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等著作權等其他權利。
????法院認為,根據《著作權法》第二條規定:“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痹谥猩饺請?、中山商報上發表的三篇涉案報道均系作者通過采訪,綜合各方觀點,并融合自己思考而形成的文章,具有自身的獨創性,體現了作者的創造性勞動,符合作品的構成要件,故可認定該三篇涉案報道屬于作品的范疇。
????被告通過網站擅自向公眾提供中山日報報業集團的作品,雖有在作品上注明來源于原告下屬報刊,但被告作為專業的信息傳播公司,應該知道在網絡上營業性使用他人作品前應征得著作權人的許可,在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的情況下,不得使用他人作品。
因此,市第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的行為侵犯了原告在網絡上傳播信息的權利,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并立即刪除侵犯原告《中山日報》著作權的文章;同時,鑒于《中山日報》未能提供其實際損失和被告侵權獲利的相關證據,并考慮到被告侵權的情節、侵權的主觀過錯程度、原告的工作類型、合理使用費、停止侵權的合理費用等因素,本院判決賠償金額為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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