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有些客戶想申請一個與企業名稱同名的商標,卻因為成功率低而不得不放棄的煩惱,這里我想說一下企業名稱和商標的區別。
企業名稱是區分不同市場主體的符號,由行政區劃、商號、行業(或經營特色)和組織形式組成,其中商號是企業名稱的核心部分,是區分不同企業的主要標志。但由于商標注冊和企業名稱注冊目前在國內屬于不同的機構,經常會發生注冊商標與注冊企業名稱相同、相似的情況;同時,我國對商標權的保護沒有統一明確的規定。兩者在元素和功能上都很相似,容易造成混淆。因此,在現實生活中,他們之間的權利沖突越來越多。在我看來,以前使用的企業名稱與注冊商標權沖突的解決方案可以從兩種情況來分析。
預先使用的知名品牌名稱可以應用解釋學從“在先權利”的角度進行保護。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注冊商標、企業名稱和在先權利民事糾紛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第一款“在先權利”的列舉,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 “具有一定市場信譽并為相關公眾所知的企業名稱,可以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的企業名稱,可以解釋為相當于具有一定市場知名度并為相關公眾所知的企業名稱中的企業名稱,并作為“在先權利”受到保護。 當馳名商標名稱與注冊商標發生權利沖突時,可以根據《商標法》關于“在先權利”的規定,構成阻止商標注冊申請和撤銷注冊商標的理由。知名品牌名稱的認定,可以參照重慶、福建、蘇州等省市頒布的《知名品牌名稱認定和保護辦法》中的標準,連續使用3至5年以上;為相關公眾所熟知,具有較高的市場意識和公信力;經營業績好等方面綜合鑒定。
對于以前使用的不符合知名要求的企業名稱,可以從《反不正當競爭法》禁止混淆的角度進行保護。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頒布的《關于解決商標和企業名稱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條規定:“商標中的文字與企業名稱中的字號相同或者近似,使他人混淆市場主體來源及其商品或者服務,構成不正當競爭的,應當依法予以制止?!币虼?,通過商標權取得的商標專用權的效力雖然延伸至全國,但不能剝奪他人已經形成的市場第一利益和市場信用。如有混淆,以前使用的企業名稱有權在一定范圍內反對使用后來注冊的商標權。但是,這種對抗應該是有一定限度的。因為品牌名稱是企業名稱的一部分,其注冊是區域性的。如果過分強調企業名稱的排他性,商標權將長期處于不穩定狀態,導致小城鎮首先使用企業名稱的情況,否定已經建立了一定市場信譽的大型民族企業的注冊商標,不利于權利人行使權利,也不利于維護民商事法律關系的穩定。因此,筆者認為,在本案中,在消除商標注冊人的惡意后,可以限制商標的使用范圍和方式,從而形成雙方互不干涉、自由競爭的局面。
新《商標法》于2014年5月1日正式實施。新法禁止使用他人的注冊商標和未注冊的馳名商標作為企業名稱:
第五十八條:以他人注冊商標或者未注冊馳名商標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商號,誤導公眾,構成不正當競爭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處理。
綜上所述,法院在處理相關案件時,應綜合考慮保護在先權利、禁止混淆、權利平衡和利益考量,合理解釋和適用法律,維護社會利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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