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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百倫”被判商標侵權須賠500萬元
? ? ?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了廣受關注的新百倫商標權糾紛案,判令新百倫公司、盛世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周樂倫“百倫”、“新百倫”注冊商標權;分別賠償周樂倫500萬元和5000元;新百倫公司在其開設的“新百倫(中國)官方網站”、“New Balance旗艦店”、“Newbalance童鞋旗艦店”的首頁刊登聲明消除影響。至此,洋品牌、本土品牌有關“新百倫”之爭二審判決塵埃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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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介紹,New Balance品牌于1906年在美國波士頓創立,被公認為世界“四大跑鞋”之一。因受到眾多成功企業家和政治領袖青睞,在世界多個國家被譽為“總統慢跑鞋”、“慢跑鞋之王”,逐步成為國際化運動品牌。2006年,新百倫貿易(中國)有限公司在上海成立,負責在國內銷售New Balance運動鞋系列,并很快占領了很大的跑鞋市場份額。為適應中國市場文化,該公司選擇用“新百倫”的中文名進行宣傳和營銷,并用“新百倫New Balance”標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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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與此同時,在國內還存在另一個“新百倫”:潮陽鞋帽公司于1996年8月獲準注冊“百倫”商標。該商標于2004年4月轉讓給本糾紛案原告周樂倫。2004年6月,周樂倫申請注冊“新百倫”商標,2008年1月獲得核準注冊,核定使用在包括“鞋”等商品上。2013年7月15日,周樂倫以經營“New Balance”鞋的盛世公司和新百倫公司侵犯其“百倫”、“新百倫”注冊商標專用權為由,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兩被告停止侵權,分別賠償經濟損失30萬元和98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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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為周樂倫的“百倫”、“新百倫”注冊商標至今合法有效,其注冊商標專用權應受法律保護。新百倫公司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周樂倫“百倫”、“新百倫”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新百倫”標識,導致相關公眾的混淆,侵害了周樂倫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消除影響等責任。確定新百倫公司向周樂倫賠償被訴侵權期間銷售獲利總額的二分之一9800萬元。盛世公司的使用具有合法來源,因此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應向周樂倫支付合理支出費用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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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法院判決,新百倫公司不服提起上訴,而廣東高院經審理,認為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屬實,予以確認。并綜合全案證據,確定新百倫公司賠償周樂倫經濟損失及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共計500萬元。原審判決以新百倫公司被訴侵權期間銷售獲利總額的二分之一作為計算賠償損失的數額,予以糾正,其他事項維持原判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