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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字成商標 “福娃之父”韓美林索賠50萬

    藝術家韓美林曾為弟子鈔氏兄弟題字,如今題字被一家公司注冊成為商標,韓美林認為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權,向該公司索賠50萬元以及訴訟開支6萬元。近日,該案在海淀法院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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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韓美林起訴稱,其應學生鈔某二人請求創作了《裂變——鈔氏兄弟作品展》書法作品,并將其贈與鈔氏兄弟,但自己對該書法作品仍享有著作權。后鈔氏兄弟舉辦作品展覽時將上述作品中的“鈔氏兄弟作品展”文字作為海報標題宣傳,并上傳至微博相冊。后經原告了解,被告北京某文化傳媒公司與鈔氏兄弟有合作關系,曾實際接觸該書法作品,該公司未經授權,把作品中的“鈔氏兄弟”文字申請注冊成為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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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韓美林認為,被告公司侵害了其著作權,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在涉案商標上使用“鈔氏兄弟”,并公開賠禮道歉,支付經濟賠償50萬元及維權合理開支6萬元。為了證明索賠金額有據,韓美林代理人還拿出證據,說明韓美林的設計費為100萬元,因此索賠數額并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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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此,被告公司認為,韓美林出示的證據無法證明其是涉案作品的作者,且其提交的經濟賠償證據與本案無關,不具有參考性,而被告注冊商標后也沒有進行商業活動。因此,被告請求法院駁回韓美林的全部訴訟請求。但對于“鈔氏兄弟”文字來源,以及與鈔氏兄弟的具體合作關系,公司代理人都表示“不清楚,需要庭后核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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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庭審中,雙方就美術作品的獨創性判斷、作品著作權是否隨原件轉移以及涉案作品價值認定等問題發表了意見。鑒于雙方均當庭表示愿意調解但未就和解方案達成一致,合議庭宣布休庭,本案未當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