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5月3日消息,因認為華為推出的視頻拍攝編輯類手機應用“大導演”侵犯自己享有的商標專用權,近日,北京睿智高遠視頻技術有限公司將華為終端有限公司、華為技術有限公司、奇鳥軟件(北京)有限公司訴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停止侵權,華為終端公司、華為技術公司聲明道歉、消除影響并共同賠償1000萬元。
據起訴書稱,2001年7月,睿智高遠公司核準注冊了“大導演”商標,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第9類“已錄制的計算機程序(程序)、計算機軟件(已錄制)、計算機、計算機周邊設備”,商標有效期至2022年6月。
睿智高遠公司稱,公司投入大量精力及成本,自主研發了“大導演”系列軟、硬件產品,主要功能為圖像、視頻的編輯、剪輯等,并長期持有使用“大導演”商標。通過長年參加知名展會、組織活動、廣告宣傳以及眾多渠道在中國范圍內廣泛銷售,“大導演”系列的軟、硬件產品已經在圖像視頻領域內建立起相當的知名度,并獲得國家相關認證證書。
然而,睿智高遠公司發現華為終端公司開發的一款軟件產品,名稱標識與“大導演”商標完全相同。同時,該公司還利用“華為市場”等手機應用平臺、搜索引擎等諸多渠道,宣傳推廣其開發的“大導演”軟件,下載數量至少已達幾十萬次。而華為技術公司則將“大導演”軟件產品安裝在其生產的P8手機上,并在2015年華為P8手機全國新品發布會上,通過新聞發布會、網站公開介紹等方式,對該軟件進行大量宣傳。同時,奇鳥軟件公司在其經營的“thinksaas”手機應用網站上,提供華為終端公司“大導演”軟件的下載服務。
睿智高遠公司認為,華為終端公司未經許可,擅自在其發布的軟件產品名稱上使用包含有“大導演”的商標,華為技術公司擅自將華為“大導演”軟件安裝在P8手機上,上述兩公司對該軟件進行大量宣傳,極易導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侵害了該公司的商標專用權。
據悉,朝陽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審理中。